第09版:国是·法治社会

公交车司机开车途中使用手机被开除 公司是否违法?

本报记者 徐艳红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5月16日   第 09 版)

案情回顾:

一名公交车司机在开车途中使用手机,公交公司发现后,认为司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司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司机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未获支持。驾驶员不服,起诉至法院,称自己并未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违规操作手机。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提交的车内监控录像显示,公交车发动后,该驾驶员有伸手拿手机、滑动手机屏幕、看手机屏幕等行为。他在法庭上也承认,是在看刀郎的采访视频。

审理结果:

2024年4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均规定,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含行驶途中和站台停车期间)使用(含接打、查看等)通信工具(手机)的,公交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进入驾驶区域及行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属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委员点评:

赵春秀(宿迁市政协常委、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诚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它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合同各项内容中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公交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驾驶员行车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如使用按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5.4规定,禁止分心驾驶,驾驶机动车时,不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收发信息、观看电视等分散驾驶注意力的行为。司机在行车中使用、查看手机会导致注意力分散,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乘客和自身的安全。公交车驾驶员承担着保护乘客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养成安全驾驶的意识。这名驾驶员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本案一方面,警示公交车司机、公务驾驶员等对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禁止行车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的,要引起足够重视,严格遵守。否则,不仅违法,还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能会被解聘。另一方面,提醒广大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也不应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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