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结合新业态变化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农工党天津市委会建言完善多层次工伤与职工意外保障体系

本报记者 张原 李宁馨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3月19日   第 12 版)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形式的不断涌现,劳动者工作的形式与内容,时间与空间越来越灵活,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更加多样,用工主体也由单一主体变为多主体,甚至无用工主体。工伤保险作为化解劳动者职业风险的制度措施,在逐渐变化的就业形态、职业风险以及劳动关系中,面临巨大挑战。”日前,农工党天津市委会深入相关部门、企业调研,与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等座谈,提出完善多层次工伤与职工意外保障体系建议。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其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人事关系中的工作人员和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业态就业人员无法加入传统工伤保险制度,出现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的困境。”农工党天津市委会调研组发现,当前保障范围较窄,预防、康复和赔偿三大功能发展失衡,如工伤保险中工亡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给付占基金支出的比例超过50%,在增加工伤保险基金财务风险的同时忽视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重要性。

“新业态下工伤边界被打破,工伤认定更加复杂。”在调研组看来,目前远程办公、在线作业、灵活用工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空间突破了原来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边界,职业风险在更大范围的时空内扩张,依靠传统条件下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工”原则引发新的界定难题。管理和经办队伍规模和能力难以与之相适应,导致工伤认定上的争议与纠纷频发。

“要探索建立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补充工伤保险’并扩大覆盖范围”,调研组建议以低费率提供高保障,为更多新业态下的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补充工伤保险可分为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与事故风险自由选择参保,参保缴费不细分行业类别,降低企业参保成本,对参保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中负担最重的几个环节进行精准保障。同时,将更多新业态中游离于基本工伤保险之外的劳动人员纳入到保障体系中来。基本工伤补充保险面向已依法参加基本工伤保险人员,职业伤害保险面向用人单位或互联网平台招用的灵活就业人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递等劳务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无劳动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范围的其他从业人员。

“依托市场,推出从预防到康复的全过程工伤健康管理网络至关重要。”在农工党天津市委会调研组看来,可逐步探索提供劳动者健康体检监测服务,进行日常培训,形成工伤预防长效机制,实现补充工伤保险与基本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有机衔接。

“建议合理优化工伤认定规则,探索构建认定新模式,提高认定质量与效率。”农工党天津市委会提出,结合新的业态变化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合理优化工伤认定规则,统一各方鉴定标准。探索多方协同认定的新模式,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商保公司参与工伤认定调查经办,医疗机构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科学性,康复机构辅助进行检查与鉴定,凭借多方主体自身优势提高工伤认定时效与认定质量,节约行政成本。同时,为充分保障农民工、灵活就业等特殊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为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简化认定程序,缩短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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