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全国政协委员诺敏:

让心智障碍者成年监护体系建设更完善

本报记者 奚冬琪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3月19日   第 12 版)

“根据相关统计估算,我国有大约1200万-2000万的心智障碍者。而随着社会发展,现代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使依靠大家族血亲关系共助共济来解决残障者终生照料已经变得越来越不现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政策”。为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主任诺敏关注到弱势群体的监护问题,并建议完善心智障碍者等群体成年监护体系建设。

出于职业的原因,诺敏一直非常关注心智障碍者群体,并将这份关注延伸到了“病房外”。

诺敏介绍,心智障碍者主要包括智力发育迟缓、唐氏综合征、孤独症谱系障碍、脑性麻痹伴随智力障碍等发展缺陷人群,这一群体大部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由单一的法定监护发展到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类型,为心智障碍者家庭解决特殊需要问题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在上海、广州、宁波、南京等多地出现了一些以社会监护为主要服务宗旨或将社会监护纳入业务范围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回应特需家庭的监护需求。”诺敏说。

但诺敏也发现,由于心智障碍者监护周期长、监护任务重,监护人涉及重大决策责任、财务管理责任以及协调安排照护等复杂的责任,同时也承担被监护人肇事肇祸的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这些家庭针对特需子女的社会监护安排仍面临诸多政策与实践层面的挑战。

诺敏认为,当心智障碍者的主要监护人(家长)出现能力缺失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时,当前缺少可参照的规范机制,协助建立以心智障碍者为中心、分管其权益决策、事务照管、财产管理等多元需求的社会化监护及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上,对于社会化监护及支持体系的监督机制建设亦属于缺失状态。基层民政部门、村(居)委会的法定监护责任缺乏配套操作规范指引,公共监护难以落实。针对智力及精神残疾人士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宣告程序操作不够严谨,对落实民法典“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

对此,诺敏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民法典有关成年监护的相关条款(尤其是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兜底监护中关于监护人的选任),研究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完善和规范监护工作体系及监督机制。鼓励和扶持社会监护组织发展,促进社会监护服务的职业化、社会化发展。建立社会监护人选任标准、管理规则、运营制度、保障机制。同时,推动设立监护监督机构,对承担监护责任的各类社会主体进行监督。

“要开展对基层民政和村(居)委会人员的监护业务培训,完善配套措施,筑牢兜底监护网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诺敏进一步建议残联维权部门会同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将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工作逐步落实,并结合实践和法律框架建立规范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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