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员: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出轨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忠诚协议由于其身份关系性质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否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实践中一直存在极大争议。
乙委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严厉的制裁性,净身出户之类的约定剥夺了过错方保有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合法权利,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相悖,对于过错方过于严厉,有失公平,因此不建议承认其效力。
丙委员:我不这么看。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此类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丁委员: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当然实践中的处理方法还是要看忠诚协议的具体约定。
戊委员: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忠诚协议书由双方进行平等的协商,以婚内财产所有权为对象,做一些较为明确的约定,而且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或者明确约定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一定数额的财产等等,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忠诚协议一样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己委员:过去,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不确定性使当事人很难对协议的效力形成明确而稳定的预期。民法典颁布以后,这种不确定状况有望消失。虽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忠诚协议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该条架起了一座合同编适用于身份关系的桥梁,为婚姻家庭编适用合同关系打开了方便之门。
庚委员:具体来讲,想要夫妻协议书合法有效,首先,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事由;其次,除了协议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外,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原则上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