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老人在养老机构病逝谁担责?

本报记者 徐艳红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8月29日   第 12 版)

老人在养老机构摔倒受伤,谁承担责任?养老服务合同中单方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就可以撒手不管吗?

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朝阳法院受理涉朝阳区养老机构案件共232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80家养老机构中,近五年发生诉讼的养老机构共29家,占比36.25%。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服务费案件及人身伤害案件。针对人身伤害案件调研发现,当事人对老人在接受养老服务过程中致死伤的责任认定存在认识偏差,类案审理呈现申请司法鉴定比例高、判决比例高、上诉比例高、赔偿金额高等特点。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介绍,目前该院已经审结的63件涉养老机构人身伤害类案件中,通过判决结案的有39件,判决养老机构对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的平均金额为17万元。相关案件反映出养老机构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的缺少对具体服务内容的规定,有的存在免除养老机构义务或责任的格式条款。部分养老机构管理不细致,制度不完善,提供的照料护理等级标准不统一,未对养老服务提供过程进行记录,甚至缺乏老年人突发疾病或受伤时的应急处理预案。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老人张某在某养老机构居住期间,因患病多次就医治疗。老人病重去世后,家属诉至法院称养老机构未将老人身体异常状况通知家属,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养老机构以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入住期间因病去世的,养老机构对死亡的后果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抗辩,但在照顾老人期间未能制作保存老人的完备健康档案、入出院记录、用药情况等。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养老机构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并认为该养老机构在照顾老人期间未能制作、保存老人的完备健康档案、入出院记录、用药情况等,未能举证证明对老人尽到了合理照顾义务。法院综合考虑老人的身体情况、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最终判决养老机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朝阳法院提醒,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养老服务期间,依约支付服务费,养老机构理应对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身心健康承担责任,免除此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是不是在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过程中致伤或致死,过错和责任即全部在养老机构一方?“部分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确实会这么简单地认为,但在法院判决结案的39件人身伤害案件中,仅23件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其中认定养老机构承担25%以上赔偿责任的案件仅13件。”齐晓丹表示,这也说明,原告一方的胜诉预期过高,与法院依法认定养老机构的过错和侵权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

某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觉全身不适,因双方明确约定养老机构将老人送医治疗应经老年人近亲属同意,养老机构遂通知其子配合送医,但其子以工作繁忙且应由养老机构负责为由拒绝配合,次日,老人摔倒受伤住院。两年半后老人去世,其子认为此前摔倒为老人去世主要原因,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养老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其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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