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有数据显示,预计2025年中国将有4.37亿老年人口,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社会背景下,通过住房反向抵押实现“以房养老”是家庭和社会缓解养老压力的现实需要。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表示,在民法典专章新设了不动产上的“居住权”背景下,可完善、规范、推广以“居住权养老”为核心的以房养老金融产品。
袁爱平表示,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是住房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成果,使得规范以“居住权养老”为核心的“以房养老”方式成为可能。原因是,居住权法定为老年人提供了更确定的养老预期;登记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了更稳定的居住预期。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后方才消灭;居住权完全契合“房住不炒”的长期政策指引。中央一再强调的“房住不炒”基调将会长期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而房屋的原始居住属性将进一步增强。据公开检索,虽有多家保险公司得到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经营资格,但实际开展业务的仅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截至2019年4月底,幸福人寿推出的《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产品,全国累计承保仅194单(133户),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保单数占比较多。由于“以房养老”的制度建设滞后和宣传不到位,“以房养老”不仅推广不顺,反而出现了不少老年人受骗的情形,以致“以房养老”的真实市场需求进一步萎缩。
为此,袁爱平建议:
尽快修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养老”产品为社会保障养老的适当补充,围绕“居住权养老”设计金融产品。金融业,尤其是保险业应当借助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重大机遇,及时修改养老保险产品,推出以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相分离为核心的养老金融产品,保证老年人居有所依。
明确提供“居住权养老”金融产品的资格条件,涉及“居住权养老”产品的提供方限制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以防止其他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各种名义提供“居住权养老”产品或服务以侵犯养老人合法权益。
出台完善“居住权”的登记机构和方式,养老的“居住权”的登记与其他居住权登记相区分,期限法定为“至居住者死亡”,且不附加任何条件。
对参与“居住权养老”金融产品的相关主体提供税收优惠,提高养老人购买“居住权养老”产品及服务的积极性,加速推进“居住权养老”进程。同时可考虑给予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适当的税收优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优惠,即在目前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扣除额度,确保彰显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