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经周刊

搞活民间投资哪招灵?

降有限合伙人所得税效果强

陈双

随着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相当一部分投资基金和上市公司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了股权投资。但股权投资税率过高的问题,正制约着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以北京中关村为例。中关村科学城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发展中资金需求比较大,由于主要靠脑力、轻资产,缺乏抵押物,不易获得银行信贷,为了增加融资渠道,企业股权交易比较活跃。对于原始股股权减持,国家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5%~35%的累进税率征税。从我们走访和调研的情况看,大量投资基金负责人和上市公司负责人,以及多位机构投资人和专家表示,LP(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机构的投资和经营,不应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对其投资收益按照最高35%的税率征税明显偏高,应该比照个人投资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的建议是,可参照股权投资基金政策,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收益个税按照不高于20%征收。建议内资外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最高为20%。

这样做有3个好处:一是提高了投融资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二是明显地扩大了税基;三是促进了国内经济大循环。为此,我建议在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区和自贸区企业中先行试行这个政策,成功之后再推广至全国。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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