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振班 赵春秀
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恢复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日“郭文思减刑案”所涉10余名相关公职人员也均获刑。
此前,据《人民法院报》刊载的《北京高院撤销对郭文思的9次减刑裁定》一文报道,2005年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15时许,郭文思在超市购物时,对提示其正确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实施侵害,致段某某受伤死亡。案发后,北京高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裁定,以郭文思所获减刑均系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对郭文思减刑的裁定均确有错误为由,撤销对郭文思的9次减刑裁定,恢复对郭文思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的执行。
郭文思案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其多次减刑和改造成效等问题受到质疑。减刑,这一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制度,如果被一些人利用,就会成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手段。最近几年,类似的不当减刑案屡屡见诸报端,应引起高度重视。
减刑制度必须严加规范,防止滥用。为此建议:
严格把握减刑的实质要件。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是减刑的最根本的实质性要件。而其中悔改更为重要,现行减刑案件中,不乏犯罪分子出于减刑目的的功利性立功,如检举他人犯罪、利用自身知识发明创造等,如若未从内心中具有真正的悔改意图,减刑释放后,对社会的危险性仍然很大。因此,仅有立功表现的,要进一步考验、观察,要慎用减刑。对于悔改表现,也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防止假悔改蒙混过关。
严格管理减刑的适用环节。减刑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减刑。在减刑实施环节中主要涉及两个机关,一是报送减刑材料的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二是作出裁定的法院。必须明确两者的职责,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要对报送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慎重提出减刑建议,负责裁判的法院要严格审查、把关,对报送的材料和减刑建议,认真审查、核实,发现疑点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达不到减刑实质要件的,裁定不予减刑。加强对减刑案件的质量评查,减刑程序、减刑文书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监督减刑的实施人员。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应把好用人关,选拔政治素质过硬、自律强性、品行端正、公正无私人员实施减刑工作。对在减刑程序环节中发挥作用的人员严格监督管理,定期通过典型案例予以警示教育。对有关人员办案不公正、不廉洁的举报,认真调查、核实,予以处理。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刀刃向内,严肃问责、处罚。
严肃适用违法减刑撤销程序。上则案例,是在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后,发现其曾适用的9次减刑不当,因而撤销了减刑裁定。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后再次犯罪人员曾适用的减刑、群众举报不应适用减刑以及案件评查中发现疑点等情形均应予以回头看,启动调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减刑应予撤销情形。对涉及的违法、违规、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建立完善暴力犯罪以及重刑犯等减刑听证制度。对于处10年以上刑罚的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建立听证制度,由人民法院主持听证会,监狱机关、检察机关等机构参与,就是否适用减刑,减刑幅度等进行听证,最终由合议庭裁决,以减少减刑案件的“书面审”,增强减刑裁判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作者董振班系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会专职副主委;赵春秀系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委员、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