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打击代孕商业化需更高层级的专门性立法

本报记者 徐艳红

最近,四川成都首个代孕女童无法上户口,某女星在国外代孕生子之后,意欲将两个孩子弃养海外的新闻引起大众关注,相关微博热词阅读量超过50亿人次,引发了网上舆论对“代孕”话题的关注。代孕现象因何而起?为什么一直存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如何对“代孕”进行治理?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杰。

“所谓代孕,通俗地讲,就是利用女性的妊娠能力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代孕的基本特征是,代孕者并不是孩子在基因意义上的母亲,植入代孕者体内的受精卵来自他人。”刘文杰称,代孕通常又分为商业性代孕和非商业性代孕,顾名思义,前者是指以收取相应报酬而提供代孕的交易行为,后者则是出于帮助他人目的之无偿行为。目前,我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主要是商业性代孕,当事人之间会签订代孕协议,作为约束各方的依据,并支付丰厚的报酬。代孕在我国已经存在了较长的时间,近年来更是迅速发展,以至于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

“庞大的市场需求是代孕行为愈演愈烈的主要根源。”刘文杰分析,当代社会很多女性自身无法怀孕生子,造成家庭及社会问题,夫妻均希望通过代孕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另外,有的家庭持有错误的的优生观念,认为选择教育背景良好、身体健康的代孕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更有甚者,一些具备生育条件的女性出于经济或者其他考虑,不愿意自己怀孕生子,而将这一任务交给代孕者。最后,缺乏有效监管也助长了这种现象的滋生蔓延。

刘文杰告诉记者,据媒体报道,有代孕机构声称,成立10年已诞生1万多名宝宝。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以招工或代孕为由,将38名外籍女子偷渡入境,对她们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加以非法拘禁直至生育小孩。还需要指出的是,2015年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原本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正式通过的法律中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导致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删除草案中的禁止代孕规定说明立法者对代孕持开放态度,以此应对不孕不育症患者所带来的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

“代孕的本质是将女性作为生育工具,从而与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所确立的保护人格尊严、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也是对我国社会伦理的公然挑战,因此,原则上必须予以禁止。”刘文杰表示,虽然法律层面没有关于禁止代孕的明确规定,但是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一规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该办法规范的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未覆盖非医疗机构与人员,而造成我国代孕产业化的主要推手恰恰不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而是形形色色的代孕中介。

此外,刘文杰认为,该办法设置的行政处罚相比代孕的收益而言也严重不成比例,无法起到遏制作用。应当看到,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删去禁止代孕的条款,并非由于立法者对代孕持开放态度,而是当时的修法主旨放在全面二孩政策之上,围绕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则存在着争议,坚决反对和谨慎支持一方均态度鲜明,由于审议过程中的分歧导致该条款最终搁浅。从国外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满足严格条件之下的代孕,另一些国家完全禁止代孕行为。而在我国,刘文杰表示,有效打击代孕商业化乃至产业化,有赖于更高层级的专门性立法的出台,可以考虑在原则禁止的前提下,为社会上确实饱受不孕不育之苦的家庭设定若干例外及严格设定条件,另外,“法律也需要对实际发生的代孕中的代孕者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规定”。

2021-02-02 徐艳红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232.html 1 打击代孕商业化需更高层级的专门性立法 1,232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