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在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办法》强化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等的保障,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办法》对妇女疾病检查、心理健康服务、防范性骚扰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按照《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工作,推进城乡适龄妇女相关疾病免费检查民生工程;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在就业权益方面,《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讨论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