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是·乡村振兴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刘木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须与农户增收挂钩

本报记者 李元丽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11月12日   第 09 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通过资金、土地和人才等方面的扶持,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刘木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出台了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这对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不过,刘木华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不少的扶持政策资源,却未能有效转化为带动农户增收的动力。如,一些农业企业获得了政府的资金补贴和优惠政策,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积极与农户合作,也没有采取措施带动农户增收,使得国家扶持政策没有惠及大多数农民;再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因为没有与农户建立紧密联系,难以形成稳定的产业生态,农户无法分享产业发展带来的好处,也不太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现象导致不少地方耕地撂荒、产业荒芜的现象增加。

刘木华表示,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享受扶持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在资源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较快发展,往往会推高耕地流转价格,提高小散农户、小规模合作社生产成本,挤压其经济利益,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比如,我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小规模合作社、种粮大户抱怨农业企业、工商资本下乡不断推高承包地流转价格,粮食种植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处境艰难。”刘木华补充道。

如何解决上述难题,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呢?为此,刘木华建议:

一是积极推广有效的挂钩机制。各地要积极推广股权联结挂钩、订单联结挂钩、劳务联结挂钩、服务联结挂钩、技术要素联结挂钩等经过试验证明能有效带动农户增收的挂钩模式。如,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开展挂钩,吸引农户以土地经营权、闲置资源资产、自有设施设备或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等入股;以“保底价+市场价上浮”的分配方式开展订单联结挂钩,与农户签订长期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以固定的合理工资水平或“保底工资+超产分成”的分配方式开展劳务联结挂钩,吸纳农户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以优惠或免收服务费用的方式开展服务联结挂钩,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指导、产品营销、仓储物流、订金预付或贷款担保等各类服务等。

二是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的工作措施。建立明确的挂钩目标,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扶持政策后,需要带动农户增收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具体数量或比例指标,以及未履行责任的相应处罚措施等。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挂钩的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工作台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增收的效果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此外,精准识别带动对象,确定哪些农户能够受益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并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对接带动。

三是根据带动效果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扶持政策。对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显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信贷优惠等政策扶持激励其更好地发挥带动作用,或单独设立奖励资金,对在带动农户增收方面表现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额外奖励。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出带动农户增收的新模式、新方法,对于成功的创新案例进行总结推广,并给予相应奖励。

四是强化契约约束机制。加强联农带农相关合同履约管理,制定和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和签订程序,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履约效果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表扬奖励或加大扶持力度,对未能履行约定或带动效果差的经营主体,取消相关政策扶持并督促整改。

五是加强宣传助力。广泛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增收的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激发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带动农户增收的行动。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其社会认知度、认可度和知名度。

2024-11-12 本报记者 李元丽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刘木华: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69974.html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须与农户增收挂钩 69,974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