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法定化保护,着力塑造城乡特色风貌,提高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意识,为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各地在实施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时,也常面临遗存濒危、安全隐患大、财政投入有限、社会资本引入难、重“单纯保护”轻“活化利用”等问题。
建议:一是国家层面加快出台法律法规,制定标准和导则。完善历史文化保护法规体系,指导各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出台关于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政策措施,创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模式;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领域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配套政策、技术导则,群策群力共同为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保障;编制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保护管理和技术指导政策。
二是加大相关专项资金投入。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建设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健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社会协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建设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增加专项投入,培育和引进保护规划、古建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三是创新建设运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技术企业与金融资本结合,采用总承包方式承接相关建设项目,发挥整体效益;区别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