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是·法治社会

法律对于民事权利与民事法益的区分保护

鲁晓明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9月19日   第 09 版)

现实生活中,民事利益多种多样,但并非所有民事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基于法律供给的有限性和保护的成本,法律只保护重要且成熟的民事利益。有些利益有违社会整体价值,法律不予保护,比如赌债;有些利益与法律无关,法律不加干预,比如恋爱关系中的利益。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一是民事权利,一为民事法益。

民事权利是定型化、类型化、确定化的民事利益。一种民事利益成为民事权利,直观标识是法律以权利的形式将其规定在民事法律之中,比如民法典第110条所规定的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利。内在原因则是这种民事利益反映了社会正面价值且足够重要,有以法律和国家权力明确保护的必要。民事权利有明确的内涵,法律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往往赋予权利人一定的权能。比如,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民事法益是指民事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社会生活中民事利益包罗万象,即使有保护的必要,也不可能都转化为法定权利。法律只赋予一些主要的民事利益以“权利”地位,对于未规定为权利的合法利益则仅给予笼统的概括性保护。这些受到法律概括性保护的民事利益就是民事法益。民事利益要跻身民事法益,首先必须合法。如果对非法利益进行救济,则可能使其通过法律救济实现合法化效果。比如,如果对色情场所被人打砸而关门所损失的营业利益给以保护,则会产生其等同于营业获利的效果。其次必须具有价值,有进行保护的必要;如果涉及生活资源,还须具有稀缺性。如果不具有稀缺性,人们予取予求,则法律无须加以干预。比如,空气尽管重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叫空气呼吸权的权利。

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尽管都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的保护方式并不一样。由于民事权利所涉利益极其重要且相对成熟,所以法律采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权利具有权能、与义务相对应,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法益则不然,法律很少对民事法益进行正面保护,民事法益的享有者通常不能主动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打个不恰当的例子,权利和法益就像电视剧《还珠格格》中的皇后娘娘和乾隆皇帝的民间佳偶夏雨荷,尽管都是乾隆这个“王的女人”,但皇后娘娘有明确的待遇,年利和日用供给等都有明确规定,出行有仪仗;夏雨荷尽管事实上也受到一些官府的优待,却没有名分,更不要说享受明确的待遇。因此,法律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强保护,而对于民事法益的保护则是较低层次的弱保护。

在比较法上,对于民事权益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一体保护,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一种是区分保护,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一体保护的优势是保护范围宽泛,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最宽泛的保护,劣势是责任风险难以控制。由于民事法益没有明确的外观,行为人很难注意到其存在,如果一概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有可能使其动辄得咎。比如,若交通事故责任方除赔偿被撞豁嘴的人人身损害之外,还要赔偿其爱人亲吻利益、亲属正常交流利益的损失,那么一个微不足道的过失就可能使行为人产生倾家荡产的后果,必然打击人们进行民事行为的积极性,影响效率。区分保护模式区别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实施差异化保护。对民事权利实施严格保护,对于民事法益,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保护。对于控制行为人的责任风险,鼓励民事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比如,在前述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只赔偿人身权遭受侵害的人的损害,则因受害人嘴被撞豁而亲吻利益受损的配偶就不能获得赔偿。因此在实践中,两种模式相互借鉴。在一体保护模式下,往往通过对于保护的民事法益附加限制性条件,一定程度上实现区分保护;在区分保护模式下,则通过种种特殊规定不断增加受保护的民事法益类型,尽可能扩大受害人保护范围。

为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权益一体保护的模式。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在衡量是否对于某种民事法益进行保护时,往往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有无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性等,来减轻行为人对于责任泛滥的顾虑,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的差异化保护。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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