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评论

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意义深远

贺云翱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9月19日   第 05 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文化遗产”是指先人创造并保留到今天的各类文化遗存,一般包括物质形态、非物质形态、文献形态、文化景观形态等不同的遗产类型。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化发展的基石,对一座城市、一个区域、一个国家而言,文化遗产构成民众的精神家园、文化血脉、创新资源、认同感和凝聚力,是现代化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文化遗产因时间、空间、形态、类型、内涵等方面的不同,构成不同的文化遗产体系,如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村落、历史建筑、农业遗产等。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就是要确保这些分别由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不同部门分别管理的各类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全面系统的有效保护,同时还要在法律的保障下加强协同监管,形成保护合力,促进保护资源合理利用。

近年来,我参与了多种类型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深刻认识到不同的文化遗产在保护方面有着不同的认识方法。比如,古遗址、古墓葬、古石刻、古建筑等遗产类型是静态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是动态的,它们虽然有“保护第一”的共同要求,但是在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方法等方面却有很大不同。一般文物可以实行相对固化的保护方式,然而大运河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却不可能不让它继续行船、输水;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的同时还要讲究传承和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还居住着数以千、万计的百姓,文化遗产与人们的生活根本无法分离;遗址公园可以实行封闭式管理,历史名街却必须保持开放;包括诸多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水利遗产、老字号、交通遗产等,也都处于生产运行之中,对它们的保护要求不可能如同许多文物那样保持静态。

从世界视角观察,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逐渐形成全球性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其中世界遗产事业不仅为不同国家的文化遗产走向国际创造了条件,而且还为人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提供了典范,同时促进了人类的和平、合作、共享与文明互鉴。从专业角度看,中国对一些文物保护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但是在保护科技投入、保护施工时间长度和细节要求、活化利用等方面仍与世界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智能化物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精神文明和精神文化产品的供给需求越来越大,而文化遗产所具备的“不可再造性”“唯一性”及其所具备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情感、生态等价值的多样性,使之成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最大来源。近年来出现的“博物馆热”“文化遗产地旅游热”“文化遗产研学热”等,正是这种需求的充分体现。

为此,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面临各式各样的新课题,其中最紧迫的就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事业,从过去重物质文明建设轻精神文明建设的惯性思维和行为,走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协调的路径。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真正做到对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力争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作为具有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性质的现代化事业,只要各有关部门、各级党委政府真抓实干,就能调动一切积极力量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的文化遗产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就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普查结果将会为我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提供充分条件。值得欣慰的是,中国的世界遗产总量已达59项,处于世界前列,我们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为全球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对已经成功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我们要严格遵守《世界遗产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它们永续、安全、健康生存,我们还要对已经列入国家申遗预备名录的项目,按照世界遗产的要求做好保护和利用工作。更为重要的是,“世界遗产”事业为我们其他的各类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作提供了经验和样板。我们要不断强化保护能力建设和监管力度,使中国的文化遗产事业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提高水平和质量,包括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所需要的人才供应、科学研究、技术与经费投入以及国际合作等高水平高质量建设等各方面支撑条件的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伟大目标。

(作者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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