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评论

社会共治保护消费者权益

张家铭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3月19日   第 03 版)

又是一年“3·15”晚会,又一批黑心商家暴露在聚光灯下。晚会曝光并揭露的各种消费欺诈和不良商业行为,揭示了市场中的众多问题,为各类商家敲响了警钟。然而,仅靠年度大规模“打假”活动难以根本改变消费市场的生态,维护良好的消费权益保护生态,必须由全社会共同参与、持续治理。

构建安全、规范、有序的消费市场生态,法律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和执行是基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与第33条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公开检验结果。从法律条文看,法律仅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针对消费权益进行执法活动。然而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带货、线上远程服务等多样市场的出现,使得单一的执法和监管难以做到及时、有效的覆盖。因此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领域形成“各专业一头齐”的执法效能。同时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在法律法规层面完善沟通渠道,建立健全有效的反馈机制,让消费者投诉不再“石沉大海”,形成“有诉求必回应,有线索必反馈”的良性互动,从而对违法行为进行持续打击和惩罚,以形成长期的威慑力。

促进消费市场生态健康发展,企业文化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建设也至关重要。消除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诚信经营的品牌形象。各类企业在自身文化建设中应当树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善理念,提供符合大众心理预期和市场实际需求的产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的:“做企业、做事业不是仅仅赚几个钱的问题。实实在在、心无旁骛做实业,这是本分。”在经营发展中,企业也应通过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提升其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此外,企业也应当形成长期稳健的市场调研机制,以大众的需求改善其产品的质量,打造优质口碑,拓宽市场范围,避免竭泽而渔,陷入“短视”的竞争误区,从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形成对消费市场深度、广泛的持续治理,媒体和公益组织应扮演积极的角色。媒体应发挥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在曝光企业在消费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基础上,通过持续的监督和报道,形成全社会关注的议题,为公众和企业敲响“警钟”,通过消费教育和权益普及,强化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法律意识,认清消费陷阱,避免受到消费欺诈。消费者是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媒体应当对消费者在其权益保护上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让消费者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有效维权。同时,媒体作为信息传播与沟通的重要载体,也应当为各方提供对话平台,推动促进企业、消费者和执法监管机构之间积极有效对话,构建良性互动,避免因沟通对话不畅形成处理误区、盲区,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2024-03-19 张家铭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59142.html 1 社会共治保护消费者权益 59,142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