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的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战略意义。
当前,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存在一些短板。具体表现在: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决策的机制不健全,企业的参与范围、比例及话语权相对较弱;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制待完善,企业作为出题人、答题人和阅卷人的作用发挥不够;税收政策对企业从事基础研究和研发活动激励不足;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基地和平台向企业聚集的布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加强分类指导,健全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型骨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世界一流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第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倍增行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的重要发源地。第二,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更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决策,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第三,研究优化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研究提出科技领军企业标准,筛选提出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名单。第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引导企业持续加强研发投入,提高研发产出率,通过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技术牵引和产业变革的创新能力。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完善决策咨询机制,强化企业科技创新决策的主体地位。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国家科技战略决策的机制,引导企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开展创新。建立企业家科技创新常态化咨询制度,定期组织沟通交流。构建企业创新高端智库网络,引导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能力。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强化从企业和产业实践中凝练应用研究任务。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强化企业科研组织的主体地位。引导鼓励企业聚焦国家当前亟须和长远发展的细分重点领域开展攻关。扩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规模。支持中央企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国家科技计划中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项目,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别是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推动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与加计扣除等惠企创新政策扩大范围。建立金融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资本市场协同支持企业创新的金融手段。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和产业化机制,加速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产生的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并产业化。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国家重大任务设计一揽子重大应用场景,推动企业新技术率先应用示范。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完善分类评价机制。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深化人才引育机制改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支撑。推动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对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支持。扩大企业博士后招收规模,探索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吸引海外博士后的模式。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或“旋转门”机制试点。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财务管理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