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财经周刊

构建综合监管平台 防范银行潜在风险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11月29日   第 07 版)

马胜祥

近期村镇银行成为热门话题。村镇银行及其大股东被街谈巷议,引起人们对银行及其监管部门的评判。的确,风险的存在和风波的出现有监管不到位和个别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原因,也有现有监管机制下,存在监管漏洞和难监管的问题。建议深化金融监管机制改革,适应统一大市场需求,共同防范银行风险。

原因分析

银保监会(局)无权监管银行关联方。银保监会(局)作为银行的法定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职责主要是: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等。但是,对与银行相关联的控股股东、大股东,银行的大额贷款客户等无权监管。由于无权监管不能监管,对它们的潜在(关联)风险难以发现,潜在(关联)风险一旦暴露对银行产生的间接影响大小及程度则很难预测和评估。

银行个别不法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难监管。银行业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由于经营的是货币资金,对于股东具有诱惑性,个别股东会想方设法挪用或挤占银行资金为己谋利,或者以贷款形式超额套取银行资金,一旦银行个别经营者(如员工)违规与这些股东联手操作更难被发现,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很大。那些违规挪用(挤占)资金或超额贷款的股东单位一旦出现风险则会造成被挪用(挤占)的资金不能收回,贷款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危及银行发生资金风险。

银行对贷款人的关联客户(风险)难监管。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贷款获得收益,正常情况下贷款按期收回本息,但也存在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在贷款合同执行期间,一般银行客户经理会经常关注和了解贷款企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但由于客户经理很难随时跟踪和全面监管贷款资金支用给第三方(关联方)后的使用情况,若贷款人的关联客户出现经营困难、挪用资金,出现失信、违约等关联风险,并波及贷款客户出现资金不能正常周转或经营困难,会造成银行的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这种非贷款人引起的关联风险最后间接转移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也将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小微银行内部稽查能力、执行力不足。对于“违规贷款”和“非法吸收的高息存款和非法理财产品”,通过银行自身的贷后管理和内部稽查比较容易发现。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制度健全、执行力度大,本身设立有审计、稽核、贷后管理等内审部门,专职于本行系统的业务稽查,执行也比较到位,此类风险很少发生。但是多数中小银行尤其是村镇银行、农商银行等相应的职能部门风控能力较弱,有的也没有单独设置职能部门,此类潜在风险不容易被发现,待到风险爆发已经很难补救。此时,即便发现了违法犯罪者,严格惩戒也只能警示后人。

银行违规吸收存款和办理理财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银行非法吸收的高息存款和理财产品额度大、风险潜伏期长,涉及居民范围广。这些产品一般期限短则六个月,长则几年,期限内由于受存款合约或理财契约的约定会一直很安静(除非个别特殊情况外,提前支取存款和兑付理财产品的现象很少),潜在风险的暴露会有一个过程、会滞后。为了在短期内潜在风险不被暴露,产品期限多在三年以上,采用“庞氏骗局”,用吸收的新的高息存款支付到期存款本息的方式滚动行骗,直至积聚到巨额资金并被转移,实在“还不起”“包不住”了才会暴露,这种风险暴露的时间很集中、金额会很大,会产生极大的震撼力,将波及经办银行及其经办员工和关联方,涉及范围很大。轻者银行经营亏损、股东利益受损,重者可能是存款或理财客户资金的损失,或者由于提现难、兑付难引发兑付风险。若处置不当,严重者会带来区域性风险,或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波及社会稳定。

银行“违规贷款”潜在资金损失风险。银行贷款也分为不同的期限,一般从几个月到几年、十几年不等。一笔正常合规发放的贷款,若贷款人预计不能按期如数归还,则需要提前一个月向银行申请延期并征得银行同意,否则会影响银行的资金运用计划,给银行的贷款资金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或损失。这种风险无论是贷款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引起,还是市场不景气导致,都会影响到银行贷款质量。若贷款资金数额巨大,不仅会导致银行贷款质量整体下降、级别下降,也有可能影响银行其他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那些违规发放的不正常贷款,一般期限较长,贷款期限多数在三五年以上,甚至更长,由于属于“违规贷款”,多数是银行员工与贷款客户内外联手操办,最初发放时就存在不能或不想按期归还的风险隐患,在贷款合同执行期间不易发现。

深化改革共防风险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则经济稳,银行稳则金融稳。鉴于银保监会及其所属机构无权依法监管非金融机构,很难彻底防范银行及其关联方(引起)的潜在风险,而现有监管机制下存在的监管缝隙、监管漏洞和难监管,又易于给不法分子留有违规违纪空隙,埋下(关联)风险隐患。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深化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加快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精神,深化金融监管机制改革。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牵头,金融监管、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税务、纪检监察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搭建综合监管平台,助力银保监会实行全方位的金融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防控,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对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共同助力银保监会完成使命,共防银行风险。

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全国性监管网络。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技术,逐步构建起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配套的(国家部委、省、地、县、乡、村)综合监管平台,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穿透式、网络式同步监管和信息共享(涉密信息除外)。

监管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对监管中发现的任何案件、潜在风险第一时间在综合监管平台发布,互通共享监管信息,及时提醒或告知各职能监管部门。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对涉及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可以专门告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助力银保监会等及时核查处置。

彼此交叉监管。借助综合监管平台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无缝监管,既可以有效防止市场主体弄虚作假、违规违法,发现潜在风险,也可有效防止监管部门和个别执行人员徇私舞弊,为被监管主体私开绿灯、私设渠道的问题,有效避免或防范各类市场风险。

银保监会实行动态监管、线上监管。银保监会对于银行股东非法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行为,及时发出指令停止交易或冻结;依法要求主要股东注入流动性资金或控制主要股东财产;对于银行股权质押,要随时跟踪资金去向,发现风险苗头及时依法追讨;对划定为中高风险的村镇银行,按“一行一策”落实化解方案,未雨绸缪,及时消除、防范、化解风险。

银保监会在自身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定期开展对银行控股股东、主要股东、重大业务关联方、第三方(为银行提供技术等服务的平台或公司)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对于银行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经营风险、经营困难(资产冻结、抵押、股权质押),主要法人涉嫌犯罪或者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并谨慎评估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适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强化金融法律知识宣传,提升居民的市场观念。借助电视台、电台、乡村板报、新媒体等渠道,强化金融法律常识的宣传,也可以邀请在存款、理财风波中受损失的居民现场说法,以亲身经历告诫居民、乡邻,树立高息存款理财有风险和风险自担意识。

区分风险类别,严格依法兑付,切实打破人们“刚性兑付”“国家买单”的幻想,参与者“吃一次亏”,要“长一次记忆”,明白“风险自担”的原因,让“银行经营也会有风险、投资也可能会破产”“投资需谨慎”的观念深入人心。

(作者系河北省政协委员、河北经贸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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