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7月25日,中国光大银行以包头华达装饰厂、农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月10日光大银行申请追加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为被告。
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包括:华达装饰厂、农行青山支行连带赔偿光大银行损失 25606683.28元及相应利息;自由路办事处对华达装饰厂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算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此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光大银行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华达装饰厂和农行青山支行对光大银行的损失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的确应承担此侵权责任。但本案还有一个焦点,即自由路办事处是否应当对华达装饰厂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华达装饰厂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原隶属于包头市青山区经贸局,2002年7月,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华达装饰厂划归到自由路办事处。2004年7月7日,华达装饰厂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评析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达装饰厂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由路办事处庭审中亦表示华达装饰厂目前处于自动解散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46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47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华达装饰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未进行改制,由于经营不善,自1998年即停止生产,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处于解散的状态下,自由路办事处作为华达装饰厂现在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光大银行就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对华达装饰厂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现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对法人清算作出了规定。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