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杨
2000年,陈水扁上台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延续“台独”分子李登辉的路线,不断推进“台独”分裂活动,公然叫嚣台湾与大陆是所谓“一边一国”,将台湾海峡置于战争的危险边缘。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应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强烈呼声,全国人大启动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程序。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该法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遏制“台独”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两岸关系、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6年来,为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但为因应海峡两岸迅速发展和配合大陆未来制定“台独”分子名单的形势变化,施行了16年的《反分裂国家法》,到了它必须尽快被修改和细化的时候了,尤其应该加进“台独”个人、外国组织和个人犯罪条款的内容。
理由之一:该法已不适应新的台海形势与岛内及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反分裂国家法》制定于16年前,当时的台海和平面临最大的挑战,是陈水扁当局向“独”的方向贸进。当时的美国虽然也与台湾勾结,但在两岸关系上寻求和保持着某种程度的平衡,并不希望陈水扁搞“台独”。海峡两岸“维持现状”“不统不独”更符合美国最大利益的,因为美国并不想因为“台独”而被拖进战争。因此,那时的美国,在陈水扁每次向“台独”方向进过头时,基本上会出手对陈水扁进行施压或敲打。
但今天台海形势和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与16年前相差很大。蔡英文上台这5年多,其在“台独”道路上和陈水扁相比,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之所以她敢如此造次,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政府在变:从特朗普到拜登,美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不再是寻求平衡,而是完全倾斜于台湾,甚至可以说,蔡英文每一步的“台独”行径,恰恰是按照美国意图在走。而美国也不再阻止“台独”,甚至是怂恿“台独”。因此,要有效应对“台独”,大陆有必要加紧修改《反分裂国家法》,顺应变化的形势发展。
理由之二:《反分裂国家法》内容太单一,只有针对组织犯罪的条款,起不到敲打、威慑“台独”活动的作用。
由于16年前制定该法的目的是威慑陈水扁当局,因此,《反分裂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全文只有短短9条。而且该法很多内容是粗线条的,只有组织犯罪,而惩罚措施也只有第八条的采取“非和平方式”的内容。但事实上,在台湾地区,除了民进党政权这个组织犯罪外,更多的是个体犯“分裂国家罪”的,如果不能有效遏制个人犯罪,《反分裂国家法》的威慑作用就形同虚设,效果有限。
按说,一部涉及犯罪和追责的法律,一般都有组织违法和个人违法部分。而对于所犯的罪也应该由该法规定基本定义、犯罪要件。比如《反分裂国家法》,至少应该规定什么行为犯“分裂国家罪”,犯了该罪应该包括哪些要件。此外,还应该明确规定,对犯了该罪的人或者组织给予怎么样的处罚,由谁处罚等等。
再如,犯“分裂国家罪”的主体包括谁?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其中包不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等等。
但这些能与岛内那些犯“分裂国家罪”的“台独”顽固分子个人、组织条款相挂钩的规定,在该法中却是空白。
此外,据了解,大陆正在制定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终身追责的法律法规。但这些人罪名首先应该是“分裂国家罪”,可是它的法源是什么?按说应该就是《反分裂国家法》。
并且大陆正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未来对“台独”依法追责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重要的是,“打蛇打七寸”,之所以目前很多“台独”顽固分子对国台办发出的“终身追责”警告无感,其中原因之一,是他们看不到大陆哪部法律规定了他们的行为就是“台独”,触犯的就是“分裂国家罪”;更看不到未来大陆到底能追究他们的责任到什么程度,等等。因此,为形成真正威慑效果,《反分裂国家法》的修改应尽快启动。
理由三:反制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中美建交后美国和台湾断交,但同时美国国会搞出了个《与台湾关系法》。该法于中国而言是美国的国内法,所以中国并不承认。但是于美国而言,它向台湾出售武器却有它的国内法法源。
因此,为应对这一非法行为,中国大陆可以研究在《反分裂国家法》中加入外国组织和个人犯分裂中国罪的内容,至少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未来对那些与“台独”勾结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比如美国武器厂商、美国反华政客等加以反制。
综上,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国家统一进程,有效地威慑“台独”顽固分子,对《反分裂国家法》的修订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