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8月27日上午,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通知,对诱导用户沉迷的算法模型、流量造假、舆论引导、大数据杀熟、未成年人模式以及劳动者工作调度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公示算法服务原理并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8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应该说,算法是一柄双刃剑,有利的一面是提高用户信息推荐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提高用户搜索的效率,帮助用户节约时间;不利的一面则会加剧用户“信息茧房”的困局,进而失去信息选择的能力。如购物,买的东西越贵、喜好倾向越固定,那么获得推荐并购买不符合喜好、突破风格习惯的商品就会越难,无形中给自身的消费思维上了道枷锁。
更关键的是,当机器算法有人为算计的加持,算法推荐的“个性化”很可能变成“被个性化”,“信息茧房”则可能变成劫掠薅羊毛的暗箱,如同样的商品,可以以不同的价格策略来匹配不同人群的信息推荐,便不可避免地出现“大数据杀熟”。
可见,算法不是坏东西,但核心是使用者如何利用。客观而言,平台对于算法不但拥有技术方面的垄断,而且对应用也有绝对利己的主动权。因此,从保证权利公平角度出发,十分有必要对平台算法推荐的权利进行限制,防止滥用。
已经审议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这一规定,给算法推荐的应用划出清晰的红线,赋予了用户对算法推荐最基本的选择权。
制定并出台《规定》,则是给算法推荐立规矩,是衔接上述法规,进一步织密算法应用的法治栅栏。《规定》突出了两点,一是强调算法规则的透明,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规则解释与告之的义务,消除算法黑箱,防止一家的“算法”变单方的“算计”;二是强调了对用户选择权的保证义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明确标识并提供“退场券”。毫无疑问,这两点都牵住了算法推荐公平的“牛鼻子”。
给算法推荐立规矩,关键还是要为监管定遵循。与平台相比,用户不但弱小,且技术博弈能力更差,因而,制定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应当细化监管责任,特别是要强化监管对平台算法规则的评估、审查及满足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应用监测,倒逼平台算法推荐应用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