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全国政协委员袁爱平: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减征个人所得税

本报记者 徐艳红

“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无法适应当前挖潜老龄人口红利的客观需求,税制改革应作为配套制度供应,发挥杠杆激励作用,解决老龄资源发挥的‘后顾之忧’,以充分释放老龄红利。”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随着医疗与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均寿命的提升,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根据联合国对2015年至2050年期间的最新人口预测,到2050年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率将高达35.1%,超过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更远超过不包括中国的发展中国家16.4%的平均水平以及21.3%的世界平均水平。但是,老年人的知识、经验等资源,都是具有价值的生产要素,通过延迟退休,使离休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传承知识与经验,既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未富先老”难题,同时避免了老龄人力资源的浪费,有利发展“银发经济”。

然而,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无法适应当前挖潜老龄人口红利的客观需求,袁爱平表示,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仅退休费、离休费免征个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参照劳动关系作了“狭义”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明确规定,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免征个税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高级专家”,且将“高级专家”限定为“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可见,现行税制不利于促进老龄人口再就业,面太小,作用有限,无法适应当前挖潜老龄人口红利的客观需求,有必要从源头上对制度作出修改完善。将税制改革作为配套制度供应,发挥杠杆激励作用,解决老龄资源发挥的“后顾之忧”,以充分释放老龄红利。

为此,袁爱平建议: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离休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提供“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的配套制度供给,通过税收杠杆作用,激励、激发离休退休人员充分发挥余热、释放价值;为鼓励离休退休人员灵活提供劳动服务、发挥价值,从“私法自治”角度,建议废除或者修改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狭义”立法,对于离休退休人员“再任职”方式交给市场认定,而不应仅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合同形式。另外,建议修改“财税〔2008〕7号”中对离休退休期间免征个税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区分身份将之涵盖延迟退休的人员,明确延迟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1-04-06 徐艳红 全国政协委员袁爱平: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4637.html 1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减征个人所得税 4,637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