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生态周刊

宁夏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督察结果作为考评奖惩依据

本报讯(记者 范文杰)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重要的生态环境监管问责制度。宁夏近日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明确表示,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该《办法》的出台将为依法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的方式,推动各地级市党委和政府、宁东基地党工委和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重点区属国有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该《办法》还明确要求,开展例行督察时,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自治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例行督察任务,例行督察进驻时间一般为20天,督察内容既涵盖了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又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督察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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