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敏艺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当债务人或者金钱给付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确保债权方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案例:
当事人:法院为什么执行了我的财产?我又不是借钱人,只是替朋友做担保而已。
律师:您提供了什么担保?
当事人:我为朋友的股权转让做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我朋友未给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法院把我列为被执行人,扣划了我的账户,并且通知我要拍卖我的房子。
律师:您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虽然您不是债务人,但您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在法律上“等同于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要求您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事人:我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可怎么保护我的权利?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首先,需要明确判决书的主文中是否有关于您对合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您给付后,有权就您已给付的数额向某某追偿的判项。其次,明确您的权利主张在诉讼时效内。这样,就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了。
当事人:追偿权怎么行使?是向法院起诉吗?
律师:要分两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的内容,“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法经[1992]121号复函所指的追偿程序,针对的是判决后连带责任人依照判决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承担的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情况。案件涉及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某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在判决前履行完毕,判决主文中已判定该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判决内容是明确的,可执行的。据此,可根据生效判决和该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不必再作裁定。所以,首先您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须再提起诉讼。其次,您可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该程序。
当事人:我还承担了罚息、复利之类的,这些在判决的时候还没有啊?
律师:根据最高院的复函,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部分仍然包含在这种程序中。
当事人:我还承担了律师费,这个可以行使追偿权吗?要是债务人“跑路了”怎么还我钱啊?
律师:一般来说,追偿权的行使内容还是以判决书的判项为主,针对不在判决书明确的范围内的损失,需要您另行起诉,是否获得法院的认可,要看双方对于律师费等相应的费用和损失的约定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通过诉讼程序来认定是否支持您的请求。
律师提醒:追偿权的行使是每一个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必然”要走的路。虽然最高院通过复函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的问题给出解决思路,但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还有些差异。有些法院可直接申请执行程序,而有的法院要求另案起诉。对于管辖的问题,是依原审法院管辖还是依主合同管辖,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的态度。
为别人提供保证一定要非常审慎。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即使法律规定了追偿权,也往往会遭遇债务人可能“跑路”的风险而难以收到执行款。实践中,我们发现老人、退休人员最容易为“朋友”提供保证,在审理阶段甚至到执行阶段才知道自己的账户被扣划或者房产即将被拍卖,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人财两空”。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