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军
3月24日,由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尘埃落定。江苏高院终审驳回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乐融公司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予整改的一审判决。(中国消费者报,2021年3月26日)
智能电视机一开机就自动播放广告,还会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内容,且消费者无法“一键关闭”广告,这是众多消费者的共同经历。曾经,在荣耀新品发布会上,荣耀总裁赵明怒批此恶习:“消费者付费购买的硬件产品属于个人财产,强制性的电视开关机广告不符合商业逻辑,无异于将电梯间的广告移到了用户家中。”
开机广告为何屡禁不止?
利益驱使。乐视电视高管曾表示,仅乐视电视保有量的开关机广告一项,每个月收入超过1000万元。2017年乐视电视的开机广告售价甚至达到180万/天。对于厂商而言,每年电视开机广告带来的收入当以亿计。
惩罚太轻。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广告法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的,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与广告主的巨大收益相比,根本不值一提。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该条惩罚举措只针对广告主,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举措,如此举措怕是难以撼动巨大利益驱使下的开机广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很显然,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无法“一键关闭”,并未事先告知,违反了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虽然,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形式上给予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实质上还是在给消费者及用户设置了义务,即必须手动关闭广告的义务,这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消费者无权绕开,无力规避,被迫接受。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曾建议修改广告法第44条,理顺广大消费者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可让广大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浏览广告。
不管怎样,商家都无权设置不可“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江苏省消保委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率先提起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公益诉讼,可谓切中时弊,开风气之先。在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拒不纠正的生产厂家败诉。虽然只是部分地区的裁判,但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倒逼智能电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无疑有着典型的示范意义。未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相信开机广告这一顽疾会得到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