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各类预付费卡退费难,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难解的痛”。不过这种情况在北京很快将得以改善——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拟规定,办理健身卡后可以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内未开卡使用,消费者可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商家要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长期以来,健身行业普遍存在“冲动消费后后悔”的现象。比如,有的消费者在健身房游说之下办了卡,刚走出健身房或者回家后就后悔,因为自己并没有时间去锻炼;有的消费者在办卡之后,又觉得自己并不适合健身。在这些情况下要求健身房退款,结果被拒绝。这种“交钱办卡后概不退款”的潜规则,属于一种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解决健身行业“交钱办卡后概不退款”的痛点问题,北京体育局与市场监管局设置冷静期。此举一方面是在为后悔“入坑”健身圈的消费者撑腰,另一方面也是在促使健身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让行业风气得到改善,从而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强对健身服务的消费意愿。
实际上,不光健身行业,其他行业的预付式消费都应该引入“反悔权”。比如教育培训,往往也会冲动消费,一旦发现教学服务与宣传信息严重不符,或孩子搬家转学等,不但没有“后悔权”,甚至还被不断地要求续费。
“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这种权利早就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不过消法的规定只限于网购,在实践中应该扩大。比如前不久,深圳为早教机构立规矩,设定购买课程的“七天冷静期”。其实,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应全面引入“后悔权”,预付式消费周期长、变数多,早就是消费投诉重灾区,全面引入“后悔权”才能扩大保护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