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没有’到‘有’,有一个过程,需要不断总结、规范和提升。”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提交了一件关于规范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提案,在他看来,近年来出现的“黑名单”泛化使用趋势一定要得到纠正。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失信者“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对提升公民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黑名单制度不可或缺,但在构筑社会信用制度的同时,也需要警醒黑名单制度设置应有其边界和不可跨越的雷区。如有的地方将骑车闯红灯者纳入失信“黑名单”,显然,这是把违法行为当失信行为来对待,实为不妥。
虽说“黑名单”制度是个好制度,但在“黑名单”的认定上,一定要讲科学、讲规矩、讲法治,要实事求是,尊重实际,不能随意扩大,任意泛化。现在有的地方在诚信建设上不是对标找差,查准病灶,拿出办法,而是看到“黑名单”制度有威慑力、有效果,就不管三七二十一,拿来就用,搭征信制度的“便车”,实质上也是一种懒政思维。而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既要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也要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和规范,既可以让这一体系更科学合理,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既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制度“做加法”,也要倾听群众呼声,对不合理的“黑名单”认定做减法。在对失信的认定、惩戒、解除、救济全过程中体现出良好的法治精神和群众意识,尤其是对“黑名单”这样的“终极手段”保持敬畏之心,做到理性看待、合理运用,防止被不适当地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