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中国网,2021年2月5日)。
所谓缺席审判,指的是既使在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以按照特别程序,依法起诉、审判,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其是否有罪。缺席审判制度与对席审判相对应。一直以来,缺席审判在中国只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审判的启动则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到案为前提。然而,在追逃贪官、追缴赃款过程中,由于缺席审判的缺乏,跨境反腐工作逐渐显得捉襟见肘。如要求他国协助引渡贪官、没收财产,但他国法律却往往以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合作前提。既要追回国家财产,请求配合协助,又因被告人缺位,拿不出有效判决。这样一来,跨境追逃贪官的协助要求屡屡遭碰壁。此次《解释》明确缺席审判具体程序,将有助于化解外逃贪官定罪量刑的法律困局。
缺席审判制度是对席审判制度的补充和例外,是在诉讼发展的历程中建立起来的。尽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践中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但此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因此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缺席审判制度,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就成为当务之急。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却一直是法律空白点。如何给外逃贪官定罪量刑,仍是司法审判的一个难点。
当然,在国家公权力异常强大的中国,如果对缺席审判制度没有严格限制,极有可能会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带来侵害。因此,怎样具体执行缺席审判制度是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不言而喻,引入刑事缺席审判,目的在于便利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很有必要,但仅有缺席审判制度还不够,缺席审判仍需要进行机制和程序上的架构,使缺席审判制度发挥更大作用。缺席审判并不意味着滥用审判权,忽略被告人的权益。一方面,对缺席审判的适用程序必须进行严格限定,同时,还要有相关补救措施,毕竟在辩方没有到场、缺乏质证的情况下,需要切实举措防止法院作出利于控方的判决;另一方面,缺席审判在缺乏被告人辩护的情况下,往往会忽略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对此,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同时允许利害关系人参加辩护,从而维护其相关权利。
被告人虽然“缺席”,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能“缺席”,刑事缺席审判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能“缺席”。为防止司法机关滥用缺席审判权限,对严重犯罪的缺席审判,还应附加证据标准、案发年限等一系列限定条件。从制度措施上确保缺席审判判决文书的公正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