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受害人的询问 精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娄秋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2月4日,中国新闻网)。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10月17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着力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细化、完善和增加了家庭监护、学校和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等内容,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了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解释》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做出了规定和回应。

在性侵害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需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和取证。在我国,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承担,具有独立性和分离性,每个阶段都需要核实被害人受害事实,这就可能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被轮番取证的情况,使得未成年人经常遭到反复询问,不断回忆被侵害的过程及细节,尤其是遭受性侵害的女童,她们在被害后往往处于惊吓、恐慌、自责、羞辱之中,被性侵害的过程原本就羞于启齿,每多一次询问就是再揭一次伤疤,在心理上就会受到“二次伤害”。实践中,有些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家长为避免遭受多次伤害,选择隐忍而不报案,此次《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要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这一规定无疑有利于其他司法机关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核实证据,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打消心理和思想顾虑,积极报案,协助司法机关固定、收集证据,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精准和全面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落实这项原则性规定时,笔者认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时,还应尽量在询问室隐蔽处安装摄像头,避免对其产生压力;询问人员除了要具备法律专业素养,还应当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选择合适的询问方式、方法;询问室应当尽量营造出安全、宽松、温馨的氛围,以降低未成年人的戒备心和隔阂感。另外,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时,还可以同时进行证据提取、辨认、医疗检查、心理疏导等工作,以实现一站式救助。

此外,除了司法保护之外,此次司法解释还规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相呼应的。当然,要让这些具体措施真正落实,还应当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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