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教育周刊

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启学校性教育之门

李红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法在很多方面作了大幅度扩展,对学校保护的规定也从原先的十条增加为十七条,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一规定使得学校性教育这项重要却始终棘手的工作终于有了法律依据,标志着中国性教育史上巨大的进步。

首先,新法第一次使用“性教育”的称呼,改变了以往法律条文中以“青春期教育”“生理卫生教育”“性健康教育”等对性教育的模糊指代。“性教育”正式名称的确立,意味着中国的官方性教育话语将与国际专业话语体系相一致。2018年,联合国发布《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明确了全面性教育的定义,即全面性教育是基于课程、探讨性的认知、情感、身体和社会层面的意义的教学过程。其目的是使儿童和青年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从而确保其健康,福祉和尊严。全面性教育培养相互尊重的社会和性关系,帮助儿童和年轻人学会思考其个人选择如何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并懂得维护自身权益。

从第四十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对于性教育的提出是从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目的出发的。近些年对于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性骚扰问题屡见报端,是一个极为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修订后的法律,除了在社会保护(54和62条)和司法保护(111和112条)部分继续保留关于性侵害、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外,重点增加了学校保护部分的规定,要求学校、幼儿园开展适龄的性教育,这意味着将应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战线前移,通过人人可及的教育构筑起一道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坚固防线。同时家庭保护(22条)、政府保护(98条)部分也增加了对于性侵害问题的相关规定。这大大提高了对于性侵害问题的立法力度。

在新的法律规定下为性教育的未来感到兴奋的同时,也要冷静地看到推行性教育的挑战。笔者就此分享两点思考。

首先,新法虽然使用了性教育的名称,但是没有给出关于性教育的定义,因此在执行中人们对于性教育的理解可能会存在差异,即名称的改变不一定意味着人们对性教育的内涵达成共识。因此,如何将法律中规定的性教育真正落地,还需要开展性教育理念的宣传教育,开发指导性教育实施的指南和课程资源。《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提出了全面性教育的八个核心概念,即关系,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社会性别,暴力与安全保障,健康与福祉技能,人体与发育,性与性行为,性与生殖健康,并且针对每个核心概念,分四个年龄段(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从知识、技能和态度价值观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学习要点和具体目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国际性教育技术纲要》介绍到中国,并在过去的10年间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政策倡导、能力建设和研究活动,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这些已有的标准、证据和经验,尽快出台性教育的课程框架和实施指南,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以及相关机构开发系统的性教育课程和资源,从而保证性教育理念和实施的一致性。

第二,从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目的出发提出性教育,这一点虽无可厚非,因为性教育的确是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有效手段,但是,需要看到的是,性教育的意义不止如此。正如201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教育监测报告专门发布的39号政策文件——“直面事实:开展全面性教育的理由”所指出,全面性教育具有多重意义:改善性与生殖健康状况,从而增加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机会;促进性别平等从而创造包容安全的学习环境;培养批判性思维、沟通、决策等重要的生活技能。因此,性教育对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尤其是优质教育(目标4)、良好健康(目标3)、性别平等(目标5)等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修订后的第三十条依然保留了青春期教育的说法:“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这里的青春期教育可以理解为针对特定年龄段的性教育,而如果在本条能明确提出性教育,那将会更充分体现性教育对全年龄段学生的相关性和必要性。

尽管有如上的几点遗憾,性教育法律地位的确立,无疑是一个突破性进展。在目前中国性教育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此法将有利于推动将学校作为性教育的主阵地的局面。学校性教育,辅之家庭、社会组织、高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媒体平台等发挥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性教育的可及性和质量。接下来的当务之急,是国家尽快出台性教育实施指南和课程框架;通过多个性教育利益相关方的合作,积极开展实践和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在中国国情下有效开展性教育的最佳模式;加强职前教师教育和在职教师培训,培养一批有意识、有能力开展性教育的师资人才以及课程研发人员。

期待越来越多的学校和幼儿园切实履行法律,将适龄的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为亿万儿童的健康和福祉,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作者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项目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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