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教育周刊

性教育被写入法律:我的见证与推动

刘文利

艰难起步

我1988年进入性教育研究领域,那时我还是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的硕士研究生,至今已经32年了。32年来,中国的性教育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性教育持有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但不可否认,“谈性色变”的文化还深深地影响着性教育的实践,特别是在学校这个正规教育场合开展性教育,依然困难重重。

在我们这些年推进学校性教育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境,其中,“性教育”这三个字经常会让校长、老师和家长“敏感”。有的校长跟我说:“刘老师,我觉得你们这套小学性教育课程内容特别好,孩子们也很需要。但你能不能起个别的名字,叫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生活教育或安全教育,都行,就是别叫性教育。性教育,看上去太扎眼,听起来太别扭。如果你不叫性教育,我觉得可能有更多的学校愿意开这门课。”

我一直在反思,我们是否要换个课程名称,为了能更顺利地推进学校性教育。但我还是坚持一直用“性教育”,因为我清楚地知道,我们做的就是性教育研究和实践,而不是其他教育。每个学科的教育都有其自身的研究内容和逻辑框架,性教育也一样。我们希望通过对“性教育”这个词的使用,让更多人了解和知道性教育到底在研究什么,在教什么,在怎么教,它如何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如果连我们做性教育研究和实践的人都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出和使用“性教育”三个字,还能指望谁去帮助建立起“性教育”的学科地位?去大张旗鼓地传播性教育?如果在学术界、在传播界、在老百姓的口中,性教育成为一个稀松平常的词,我们开展性教育的研究和实践也就不会那么困难和艰辛了。我鼓励自己:就从使用“性教育”开始做起吧。

合力推动

作为大学教师,我觉得我有几个岗位责任必须履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政策倡导、媒体传播和社区服务。其中,在性教育的政策倡导方面,这些年做出了很多努力。

2013年,在《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春兰主编的倡议下,我们课题组与《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联合组成了“性教育提案助理委员工作室”,教育周刊编辑部作为联结者,作为研究者的我们和学校校长、全国政协委员等组成了一个委员提案工作小组,以我们的研究为后盾,2014年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性教育的提案。从2014年至今,我们课题组每年都和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一起研究,并通过代表、委员将我们的研究成果转化成有关性教育的议案和提案。

比如,2018年的提案是《把性教育纳入我国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在提案中,委员们建议:确立性教育的课程地位,作出明确的课时安排;加强性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设置性教育教师岗位;建立性教育评估监督机制,监测性教育教学效果;加大对性教育研究的投入力度,培养性教育研究人才等。2018年9月28日,教育部在其网站上对该提案作出答复。在答复中,直接用“性教育”这个词。

2019年我们进一步通过代表委员呼吁,把性教育纳入我国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从“义务教育”到“基础教育”,增加了学前3年和高中3年。

在性教育的政策倡导中,我一直在想,如果把“性教育”写进法律里,确立“性教育”真正的法律地位,就会对性教育的研究和实践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那么,如何能在法律中用“性教育”这三个字呢?我们在研究中国性教育政策时,发现中国有三部法律提到与性教育有关的词,但用的都是“青春期教育”,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认为,这三部法律的修订将带来把“性教育”纳入法律中的契机。其中,我特别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

2016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儿童工作智库,我很荣幸被聘为儿童工作智库专家,并在法律组工作。利用这一工作机会,我请教了同在儿童工作智库法律组工作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英辉教授、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律师和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雪梅律师等法学专家,希望通过多方努力,把“性教育”纳入相关法律中。

2018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或可推动把“性教育”纳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积极呼吁。我再次请教宋英辉、佟丽华和张雪梅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人”,一起推动这件事。

2019年底,我开始撰写“对法律和国家政策文件中涉及‘性教育’内容的修改建议”作为全国两会提案草案,2020年5月初完成。6月末,我又将撰写完成的提案草案发给宋英辉教授,再次请教他。宋教授在百忙之中对我撰写的“建议”进一步提出专业的修改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对法律和国家政策文件中涉及“性教育”内容的修改建议》发布在了我们课题组“爱与生命”微信公众号上。此时,正值几部法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我把文章分享给相关法学专家、发到群聊、朋友圈,恳请大家一起呼吁。

2020年7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到了二审稿讨论阶段。我从宋英辉教授那里得知,他正要在全国未成年人法学论坛上主持召开以“共话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审修订草案”为主题的会议,召集一批著名法学专家发表对二审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这期论坛由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等单位主办。

7月6日晚上,我在线上参加了这期论坛。等所有法学专家发完言后,在自由发言环节,我再次提出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用“性教育”这个词。

此次论坛的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苑宁宁教授。论坛结束后,我又单独请教宋英辉教授和苑宁宁教授,分享微信文章,阐释自己的想法,恳请两位法学专家进行呼吁。不久后,我收到回复:建议已经呈递给法工委相关领导,被予以考虑。

10月17日晚上,当我看到“性教育”三个字被纳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官方报道时,特别激动:“我们的建议,被反映上去了,被听到了,被采纳了!”

任重道远

请教法学专家、参与推动两会提案、参加学术研讨、发表专业建议、呼吁为“性教育”正名,所有这些努力,就是希望能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确立性教育的地位,推动性教育在中国的发展。

2020年10月17日那天夜里,工作到18日凌晨4点钟,但依然没有任何困意,想着这些年走过的性教育历程,情不自禁地流泪。“性教育”被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太多人的努力、坚持和奔走呼吁,是社会各界通力合作的结果。

我知道,“性教育”被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我们还有太多的事要做。什么是性教育,性教育要教哪些内容,什么内容才是适合未成年人年龄的,谁来教,用什么方法教,效果怎么评价等等,这些都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层面上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非常紧迫。这就要求研究者踏踏实实地做研究,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性教育”这一条目真正落到实处。

10月23日,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聘任仪式暨“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术座谈会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我很荣幸被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聘为高级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为我颁发聘书。

在会议发言环节,我重点谈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性教育相关条目的落实,指出,目前我国性教育基础研究非常薄弱;在学校开展性教育,教育主体应当是教育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何细化有待深入研究。开展性教育的困难之处在于性教育的敏感问题,同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警惕不能把性教育做成单纯的防性侵教育。

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教授主持。宋教授在我发言之前介绍我时,提到“这次性教育入法,刘文利老师作了重大的贡献。”宋教授的介绍让我感到莫大的鼓舞,我知道这里面有太多人的贡献和付出,包括宋教授本人。作为性教育的痴迷推动者,对宋教授和所有对性教育入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我心怀感恩和敬意。会后,我特别和宋教授合影,将这值得珍视和纪念的时刻定格。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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