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柳
如今,我们熟悉的借钱方式因互联网而发生了变化。多数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都不会写借据、收据、欠条以及借款合同等书面性材料,取而代之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一通电话、一条微信便表达了借款的意愿,之后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借贷关系就建立了。殊不知,这种借款方式在方便快捷的同时,却会给出借人带来太多的“后遗症”。
案例一:拿着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起诉,被驳回
韩女士在寄送快递的过程中认识了快递员小张。两人熟悉后加了微信,某天,小张说自己缺钱临时需要周转,韩女士在微信上给小张转了2000元。事后,并没有让小张补借条。说好只是周转几天,可小张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又过了一阵子,小张非但没有还钱,还玩起了人间蒸发。
韩女士无奈到法院起诉。开庭了,小张仍然下落不明。庭审过程中,韩女士没法提供手机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
韩女士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却不能孤证定案,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微信上转给好友18万,总是要不回来
两年来,孙先生陆陆续续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李先生18万元,没有借条,后李先生迟迟不肯还款。而孙先生的微信转账记录里,李先生的微信并非实名,而是一个公司名称。孙先生现有的证据也是孤证。
后来,孙先生分别在微信、短信里给对方发去信息,大致内容是:“李***,我是***,我在***时借给你,合计***,请你尽快归还。”李先生在短信和微信上都回复了:“别着急,再等等。”
随后,孙先生又给对方打去了电话,在电话里进一步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这个案子从原来的孤证变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的来源有两类:一是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因此,法官建议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
律师建议:
1.借款可以微信转账,借条还是要当面给。
不要因为麻烦、碍于面子等原因就不写借条,借条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立书面证据,也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
2.利用好转账、红包的附言功能。
很多人给对方发微信红包、转账时都会用系统默认的附言,如“恭喜发财、大吉大利”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还可以在聊天沟通中再次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
3.情侣间转账,999.99和1000元性质可能大不同。
情侣之间的红包、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从司法实践来看,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200元及以下的红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
值得一提的是,情侣间转账999.99和1000元的性质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后者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
4.红包发错,莫要慌。
微信一旦转错账后,应立即和对方联系或请求平台客服帮助协调,并向对方提出退还误转款项的请求。
如对方拒不退还,事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银行卡明细等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