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崔吕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上升。交通基础设施资源的供给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出行需求,引发了道路交通拥挤、安全事故增加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小客车合乘随之产生。
据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先进介绍,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明确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拼车,是由车主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能够同时满足司机和合乘者的出行需求,有效减少城市路网中机动车的出行量,是绿色出行和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在降低碳排放、提高城市运力、丰富出行体验、降低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王先进这样说。
合乘在德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快速兴起。在我国,截至2020年6月30日,有360余个城市开展了顺风车服务,约有3000万顺风车车主,累计搭乘乘客5000万,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在王先进看来,问题可以集中在3个方面。
第一,性质界定不清晰导致参与主体认知错位,利益纠纷较多。
顺风车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但由于存在平台撮合、金钱交易等,导致车主、乘客、保险公司、地方管理部门等参与主体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性质缺乏共识,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不清晰,一旦发生事故,难以厘清相关责任,各方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第二,归口管理与执法边界不清晰导致管理的主观随意性较大。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城市政府属地管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发布相关实施意见,对合乘的次数和费用作出限制,但同时也认为顺风车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业管理范畴。但是部分城市的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么放任自流,要么过度监管,将顺风车当作网约车来管理。
第三,强监管导致行业发展积极性不高。
一些城市主管部门出于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考虑,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缺乏审慎包容态度,采取限制性措施,特别是对合乘出行的费用和次数做出强制要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规定每日每辆车合乘出行限定为2次。深圳、东莞要求同一车辆每天不得超过3次,青岛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4次。部分城市要求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或者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这些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家车主对合乘的积极性,无法充分释放合乘出行行业的发展潜力。
谈及对顺风车领域的发展建议,王先进提出4条期待。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建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化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分析合乘撮合平台的经营性质,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及责任边界,适当放宽对车辆合乘次数和费用的限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挖掘合乘的潜力。
二是加快出台行业规范。顺风车作为平等互助的出行方式,其监管准则以及安全标准需更具有针对性。建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管理规范研究,出台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管理规范应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社会公益性及在城乡交通中的合法地位,并在运营管理、安全保障、合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是督促平台落实安全责任。合乘出行信息撮合平台需严格落实顺风车行业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在准入环节对人和车把好关,建立安全防控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管理部门可以将撮合平台作为抓手,通过督促平台落实安全责任,保障用户的安全出行。
四是创新保险机制。针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等损害情况,应尽快完善我国私家车合乘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合乘损害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延伸服务价值链,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降低征信等方面的成本,防范相关风险,提升用户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