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运营中的小失误、小错误,行政执法是否也要“一刀切”?

全国工商联:探索建立对企业的行政执法容错机制

本报记者 吴志红

2019-04-12期07版

企业仅一辆叉车过期年检,处罚是从重还是从轻?一个企业初次轻微违法,如果已履行过相关责任义务,是否可以申请消除违法记录?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的一件提案认为,提升制度环境的软实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和核心。当前,相关法规对企业的容错率较低,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处罚,企业因此承受较大压力。提案建议,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对企业行政执法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我们要让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行。”

某企业仅一辆叉车过期年检,结果被有关部门从重处罚。企业没料到的是,因为这一“从重”,却影响了该公司的股改上市以及央企采购。80.56%的工商联界别企业家委员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对企业行政执法容的容错机制。这样的事例和诉求,发生在上海市工商联去年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估问卷调查中。上海市工商联的问卷调查为全国工商联的这件提案提供了素材。

调查显示,目前营商环境建设存在“三重”与“三少”。第一,重契约,但少动力。正式的法律法规很多,覆盖也很全面,但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缺乏“把好事儿做足”“把制度落实”的动力和干劲,在与企业的互动过程中显得教条化。第二,重放权,但服务较少。持续推进的“放管服”改革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行政监管流程的简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落到实处,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第三,重流程,但创新太少。很多企业反映,既有的监管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商业模式存在不匹配之处,经常会出现监管形式滞后于商业模式革新。

全国工商联提出:“虽然营商环境建设总体成绩显著,但我们还要看到的是,容错氛围有待提升,包容的制度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未处罚前的警示机制、首次豁免机制、消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这些机制是提案提出的探索建立对企业行政执法容错机制的重要“构件”。

提案指出,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容错机制,最重要的是建立未处罚前的警示机制,这体现行政执法的“温度”。具体操作是,在正式行政处罚前,向企业发出警示函,给予企业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进行分类指导,引导企业自行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此外,可建立多层次约谈机制,如配合重大行政管理措施的实施开展集体约谈、针对问题企业开展个别约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服务性约谈等。

调查中52.7%的企业认为,简单行政违法情况下的首次豁免机制对企业来说很重要。因一辆叉车过期年检而被从重处罚,其实可以采用简单行政违法下的首次豁免机制来处理。

提案建议,对企业简单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制定行政处罚豁免清单。如对首次发现的经责令改正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对于初次轻微违法的企业,如企业已履行过相关责任义务,可以试行简单违法记录情况下的消除机制。“企业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规范、审查严格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消除决定。企业违法记录消除后,其违法事实应不再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载明。”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提案认为应在一定条件下给与企业信用修复的机会,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提案建议,健全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组织的管理架构,设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条件及标准,加强信用修复后企业的后续培训与监管,拓展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的渠道和方式,切实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此外,提案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以发展眼光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和失败,在制度环境方面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和帮助,进一步保护和激发企业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