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是·法治社会

适用赔偿保证金“破局”,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郭照鹏 张晓艳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12月12日   第 09 版)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我在案件中没受大的影响,可以全心全力照顾患病的老公,闺女的学习也没耽误。”近日,一起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闫某霞来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当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事情还得从2023年9月说起……

2023年9月的一天傍晚,闫某霞驾驶小型轿车经焦作市马村区中铝二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铝厂西门北侧处时,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朱某贵撞倒,两天后,朱某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霞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贵承担次要责任。闫某霞到案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到焦作市马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闫某霞丈夫患病正在医院住院治疗,闫某霞就是在去医院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女儿正在读高二,她被羁押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闫某霞向检察官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能够变更强制措施。经多方组织调解,双方对法定赔偿金额均无异议,但对和解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却不愿意接受,怎么办?检察官决定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实现“破局”。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在公证机构足额缴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制度。本案中,闫某霞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但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赔偿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正确适用刑罚、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在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时,既能依法保障被害方的救济权利,同时也能给予犯罪嫌疑人赔偿悔过机会,以便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彰显司法温度。于是,在办案检察官的指导下,闫某霞家属除保险赔偿外,额外向公证处缴存赔偿保证金16万元。之后,焦作市马村检察院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对闫某霞作出不批捕决定。

案件起诉后,检察机关再次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拿着缴纳保证金的凭证,承办检察官向朱某贵家属进行释法说理。检察官首先向朱某贵家属阐明了闫某霞家庭的特殊情况:闫某霞女儿正是学业关键期,闫某霞深陷案中不仅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更使孩子的学习和成长面临巨大的挑战。再者,闫某霞家经济状况不佳,16万元已是最大能力所能支付的费用。而且她已真诚悔过,表示愿意在经济情况稍好后,向被害人提供最大帮助。经过多次耐心的疏导劝和,最终,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朱某贵家属出具了谅解书。焦作市马村检察院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对闫某霞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检察机关对闫某霞作出不批捕和不起诉后,闫某霞患病的丈夫得到了悉心的照料,孩子的学业也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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