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数字产业化、拉动产业数字化、推进治理的重要引擎,但电子商务在极大丰富公众消费选择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治理挑战。
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2024年年会上,与会专家就数字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发展展开多维度、全方位的交流与探讨。
电子商务带来的治理挑战前所未有
电子商务产业经过10年发展已发生巨大变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原副司长韦犁说:“从传统电商发展到如今的社交电商、直播带货、人工智能,研究领域中面临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工作不仅在中国是个前沿领域,在全世界也是。”
我国数字经济市场规模由2012年的11.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53.9万亿元,11年规模扩张了3.8倍,已成为经济发展中创新最活跃、增长速度最快、影响最广泛的领域。然而,数字经济市场繁荣的同时,一些负面行为也在出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叶宝文对近年来电子商务出现的一些打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行牟利之事的行为很是气愤。
“一种是职业索赔人。他们以消费维权之名,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索赔获利,经历了职业打假人、职业牟利人、职业索赔人、职业狡诈人的不同阶段。”
第二种是平台的仅退款规则。平台实行该规则之初,有些正面评价,认为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但长期实践中,却是损害了经营者权益,催生了职业“薅羊毛”现象。
“第三种是网红打假。实际上是网红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义性来博眼球、博流量、博粉丝、博私利,应该改为网黑打假。”叶宝文建议,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都必须考虑如何规制这些虚假的消费者保护行为。
“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三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北京市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吕来明指出:
一是数字技术应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方面,需要处理好优化消费体验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消费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消费者长远的利益和个案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关系。
二是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些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比如直播营销货不对版、虚假宣传、预付式消费与网络交易结合经营者跑路后增加了维权和监管难度、跨境电商中责任主体难以落实、消费维权存在困境、网络交易消费者维权救济的成本有时比较高。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某些制度被一些不讲诚信的人滥用。例如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索赔给经营者和平台带来很大困扰;一些用户虚假、恶意评价,损害了经营秩序和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一些用户滥用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和仅退款的权利,影响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这些都需要加以规制,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协调一致。”吕来明说。
完善平台流量管理需“自治”和“他治”
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平台经营者应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情况,以此为依据建立了全国的网络交易主体库。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张道阳发现,目前在市场监管总局的主体库内全国的网络经营主体超过6000多万家,网店有1亿多个,更令人惊异的是,在这些主体中自然人网店(不登记)占57%以上。
自然人网店是指由个人经营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网店。这些网店通常由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开设,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实体地位。也就是说,“我们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可能有好多是跟自然人网店发生的交易。”
消费者跟商家如果发生纠纷了必定要求能找到举报对象,可自然人网店因为不登记,监管部门不掌握他的信息,就可能出现消费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为此,张道阳建议,构建监管法律体系时,要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尽量“线上对应线下”适用法律关系,运用标准、规范这类技术工具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法律规范需要技术规范来保障实施。
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准是否越高越好?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薛军称,目前我国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有一些误区:比如,认为消费者保护的水准应该是越高越好。有不少商家要求消费者下单时购买运费险,这样用户完全不需要承担退货时的经济后果。“如果一种制度使得人不需要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必然就会被滥用。消费者保护的水准并不是绝对的价值,需要与其他同样值得重视的价值进行合理的均衡。”
再者,有人认为消费者行为的合理性不应该被质疑。比如有些商家由于各种原因标错商品的价格,消费者明知是标错的价格,但社会舆论会认为商家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在薛军看来,消费者群体中有大量的“羊毛党”,他们利用这种漏洞获取不当的利益,制度应当注意区分消费者群体中间的诚信消费者和不诚信消费者,把真正的福利落到真正的诚信消费者身上去。
另外,有人认为一旦发生投诉就一律支持消费者。消费投诉也可能成为一些不诚信的人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比如那些专门通过投诉来要挟商家获取赔偿的人。
为此,薛军建议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多元视角消费者保护价值体系,从而形成互信、合作共赢的消费环境。
网购前要看评价信息是很多网友的习惯,而“网络购物和传统的购物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货分离,消费者不能够直观地接触到商品,只能够利用视频或者文字描述等来了解商品属性、性能。”北京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副总队长李崧表示,消费者评价信息已成为消费者了解商品概况、做出购买决策、防范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窗口。为此,李崧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来保护和规范消费者的评价行为,不断提升消费者评价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个工作势在必行,政府部门、平台商家还有消费者应当共同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
如果说工业时代的能源是煤炭和石油的话,数字时代的能源就是数据和流量,当前,流量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业活动之中,正在快速全面深刻地影响市场经济,可以说流量是网络世界的硬通货。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敦表示,实践中,由于流量的存在,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比如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难以区分付费引流与自然流量、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流量的多寡导致消费者可选择商户变少、影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高流量”商户反向筛选消费者、存在增加消费者成本的风险——流量高不意味着优质等问题,因而平台企业的流量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
陈敦建议,完善平台流量管理需要从自治——建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的平台流量管理体系,他治——推动专项立法并制定平台企业流量管理指南两个方面去解决,确保平台企业对流量的应用和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构建保护消费者权益共同治理体系
近几年,直播站上了互联网的风口,但也出现了由直播带来的各种法律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表示,今年以来,比较突出的一类问题就是涉及到夫妻财产打赏主播的诉讼。
张连勇说,这类案子涉及到打赏人、打赏人的配偶、主播、MCN(多频道网络)公司、平台经营者五类主体。纠纷中,一般原告主张打赏行为无效的请求权一种是主张打赏的金额巨大,超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家事代理权限,因而主张无权代理。二是主张配偶的打赏行为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可能会产生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被告抗辩主要是打赏行为属于赠与,结合打赏时长,每次打赏金额等,主张并不超出家事代理权。张连勇表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根据互联网产业的规律,裁判中尽量做到平衡各方利益,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他还希望司法、行政、产业界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好电商经济中直播业态的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老年人群体是消费的主力军,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治分会副秘书长李奎称,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人近3亿,老年网民超过1.5亿人。目前我国银发经济规模达7万亿元,据专家预测,到2035年,能达到30万亿元。
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接受电商,但他们又面临数字鸿沟、手机沉迷、消费陷阱、网络诈骗等难题。李奎建议开发老年模式App、加入老人“防沉迷”系统等,避免老年人成为引流工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方对该条例的第一印象就是首次完整提出了“共同治理体系”这个概念,这是个重要的亮点,而在共同治理体系里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经营者的守法合规,消费者环境建设既有赖于消费者的诚信体系建设,也要依赖经营者的守法合规。表现之一则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体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实施条例,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要求越来越高,这其实是消费市场高度透明化的必然要求。然而,整体而言,越来越严格的告知义务并没有过分加重经营者的责任。万方期待引入更多标准、行业自律,共同构建共同治理体系,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