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协商议政

九三界别:

进一步优化我国数字营商环境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12月02日   第 03 版)

案由: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国提出了优化数字营商环境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提出“倡导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释放数字经济潜力”“努力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数字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优化数字营商环境主要涉及数字领域市场准入、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税、数字贸易等多个方面,其中数字领域市场准入是基础和关键。当前,数字营商环境建设还存在一业多证、多头管理问题突出,多点准入、一城一策等壁垒明显,部分行业准入要求远高于发达国家等问题。

建议:一、协同推进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一是将数字营商环境纳入传统营商环境政策体系或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线上线下营商环境优化相关工作。二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精简审批流程,以数字政府再造政务流程。打破数据壁垒,加大公共数据归集和开放共享力度,为有需求的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相关数据服务。三是重点聚焦数字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优化,降低中小企业营商成本。比如,创新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首贷难”“续贷难”等问题。

二是构建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市营商环境评价的基础上,梳理各地数字营商环境现状,调整原有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推动评价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聚焦企业开展数字经济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评估其在进入市场、获取资源、进行交易、退出市场等环节所需时间、费用等成本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合理性,将数字营商的关键环节作为传统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补充,做好数字营商评价体系与传统营商评价体系有效对接,推动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我国具有优势的领域,主导数字营商环境国际标准体系、准入制度、交易规则的制定。

三是进一步放宽数字经济市场准入要求。一是开展现行法律法规梳理和评估,降低数字经营有关业态准入门槛,政府通过事中事后方式进行监管的,取消相关许可事项。二是加强数字经济相关许可准入事项的中央立法事权。统一实施数字经济准入事项的条件、手续、材料等,实行“一网通办”,进一步落实“一照多址”“一业一证”“证照联办”等改革举措。三是赋予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等更多的协助开展数字经济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条件审查等义务,提高政府审批和准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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