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参与力量。据统计,2022年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中,民营企业贡献了50%的企业数量和46%的业务收入。目前,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还存在一些问题: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还需改善;民营经济实际参与领域相对有限;国有资本对民营企业引导不够,未能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投资热情等。
建议:一、着力健全新型政商关系。一是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保护立法。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维护经营主体权益。二是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资协调机制。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投资协调工作小组,组织重大项目协调会,对民营企业投资运营中的问题高度关注。完善涉企重大政策企业家对话机制,充分听取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三是建立健全专项产业部门负责制度。在重大项目协调工作小组中,将重点产业发展责任分配给对口部门。健全企业诉求响应及咨询反馈机制,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反馈和督办解决闭环机制。
二、积极为民营企业投资、运营松绑,完善公平市场环境。一是系统梳理和废除限制民营企业准入的政策。持续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民营企业准入限制政策清理行动,围绕关键环节持续清理各类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将涉及不公平竞争、壁垒门槛等政策进行修改、清理和废除,并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定期公示清理成果。二是探索拓宽民营企业准入领域。鼓励各省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的长效机制,提高重大项目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引导民营企业有序进入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补强民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的战略优势,抢先布局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三是探索民营企业投资参与方式。探索建立包括民营企业投资基金运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大投资项目市场化入股等多种方式并存的民资投资途径。
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一是建立国有资本引领孵化机制。加强政府直投基金建设,鼓励各地建立天使投资基金,以市场化估值为国有资本投资标的,以投资容错机制为国有资本投资松绑,发挥国有资本在民营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的扶持作用。综合运用政府引导资金、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奖励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层次民间资本投资引导机制,以市场化手段实现投资引导目标。二是完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完善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利益分享机制,明确落实股份制、包干制等分红制度,允许民营企业对国有资本部分进行赎买、换购等操作。建立国有资本协约退出机制,尊重市场规律,在国有资本直投或股权投资后允许初创团队通过协议以股权回购等方式获得公司掌控权。三是加强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项目吸引力。在持续建设互联互通的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民企与国企享有公平接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