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耕地保护创造更优条件,应从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高度保护耕地,将耕地保护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全举措、全治理的范畴之中,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发布,提出持续优化耕地布局,南方省份有序恢复部分流失耕地,遏制“北粮南运”加剧势头。以“零容忍”态度遏制乱占耕地搞建设,始终是端牢中国饭碗的一件大事。完善占补平衡、不断提升耕地质量,需要以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治,使耕地常态化保护制度化,专项整治机制健全化,标本兼治,治而有序,序而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要突出把握好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等重大要求。因此,为耕地保护创造更优条件,应从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高度保护耕地;在具体实践中,不搞“摊大饼”占地的粗放式建设,也不能不惜耕地代价,进行“送地”式建设,不能不顾条件是否允许搞“耕地上山”式建设、占补平衡“寅吃卯粮”式建设、“先荒后占”式建设、散状占用“吞噬”式建设、“默许”式建设以及“先占后批”式建设。将耕地保护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全举措、全治理的范畴之中,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有效提升耕地质量。我国自古有“湖广熟,天下足”的说法,曾经的“南粮北调”的粮食生产和流通格局在历史上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在长期的高产丰收中,土壤肥沃度、有机质含量、耕层深度、农化残留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历史的“痕迹”。在耕地保护整治的过程中,宜通过“适地适种”、土壤有机质增量、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以及耕地地力培肥等方式,实现耕地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且建立标准体系典型示范,引领耕地保护的科学管理。
完善和健全制度建设,为耕地保护提供刚性支撑。首先,完善土地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用活耕地的稀缺属性。在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的同时,既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又要设法使土地经营权可以成为活的“资产、资本”,可以抵押、信贷,鼓励经营者增加经营投入,活化“沉睡”资源,具备长期投资收益预期,增强农业投资风险缓冲期,有效抵御自然、市场风险,增强耕地保护意识。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为耕地保护提供有质量保障的“牙齿”。在切实做到数量平衡、质量平衡、产能平衡的同时,实行“区域化”“时序化”“足量化”“目标化”管理,即补量的区域明晰具体、先补后占的时序安排、可超不缺的足量面积、肥水质量有保障的确定目标,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
持续优化耕地布局,不断完善提升耕地质量保障制度。耕地数量与质量并举,要在肥水功能调节能力建设上下功夫,优化耕地区域布局;要在土壤的动态监测上下功夫,有效监控土壤肥药变化动态,确保土壤有机质含量和土壤活力,防止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要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又在优质耕地的功能建设上下功夫,统筹土地的高效利用、全域土地的综合整治、生态系统安全措施,因地制宜,适地适种,高效可靠。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做到执法可循,执法有据,执法有度。
最后,还需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制度,牢守耕地保护红线,用好“一票否决”机制。自然资源部在今年年初表示,今年我国将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使保护耕地、提升质量、占补平衡、粮食安全落到实处。落实督察执法“长牙齿”硬措施,把田长制、“田长制+”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耕地数量面积、质量及其动态、粮食安全共负同责,共扛责任制严格考核,共谋保护良策,共创保护实绩。
(作者系中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中心首席研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