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庞大,老龄化速度加快,且未富先老、财富储备不足。为此,需要发挥老年人自身潜力,开发老龄人力资源以缓解老龄化冲击。为落实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精神,《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这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新形势的必然举措,对于减轻年轻人养老压力、促进老龄人力资源开发、实现老有所为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退休年龄改革涉及每一个劳动者,需要平衡各种利益矛盾,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既要考虑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统筹兼顾各种因素:一是由于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待遇保障等差异及个体在价值观和生活态度上的不同,各个群体对于延迟退休的态度不尽相同,需要综合考虑不同老年人对继续劳动的复杂意愿。二是平衡老年人福祉与社会供养能力,既量力而行地提供老年人基本生活所需支持,又要努力开发老年人力资源,避免加重劳动者和企业负担,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保留必要的空间。三是平衡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与年轻人工作机会。法定退休年龄延迟以后,由于劳动人数增多,财富产出增多,社会消费能力也会因之增强,供需两旺的情况下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将更为强劲,创造的就业岗位也将更多,年轻人也将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从长远来说,延迟退休改革不仅不会削减、反而会增加年轻人就业机会。但在就业岗位短时期内难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引发代际矛盾。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制度改革需要稳妥推进,避免步伐过快加剧年轻人就业困难。
基于此,本次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把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放在首位,采取了小步推进的渐进式方式,确保改革的稳妥有序。
首先是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一方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法定退休年龄小幅提升。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这一目标较之欧盟、美国、日本等老龄化国家普遍65岁以上的退休年龄明显偏低,目的就是减少改革带来的震荡。另一方面,充分尊重职工意愿,赋予职工自主选择权。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在三年的幅度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提前或延迟退休,禁止单位违背职工意愿,强制其选择退休年龄。
其次是渐进式小步推进。为避免退休年龄剧烈变化给劳动者带来不适,此次改革一改以往以年为单位的退休年龄计算方式,将延迟退休的年龄精确到月份。对于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距离退休年龄越近,延迟的时间越少,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小。通过缓慢而稳妥的调整,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尽量减小退休政策调整对社会和有关人员所带来的影响。
再次是配套措施协调推进。在推进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同时,《办法》还提出要健全养老金保险激励机制,逐步提高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完善带薪休假制度,扩大失业养老保险金保障对象,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配套举措。这对于解除相关人员顾虑,提高人民群众对于改革的接受和拥护程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老龄化不仅是社会人口结构的根本性变化,还对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开启了我国开发老龄人力资源的序幕,是应对老龄化挑战的重要举措。未来我们还应密切关注老龄化发展态势,以改革促发展,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变革。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