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协商议政

全国政协委员张志红:

加强城市更新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9月19日   第 03 版)

案由:当前,我国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对于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这是“十四五”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和路径。近几年来,福建省、厦门市等地积极致力于城市更新实践,相继开展了“三旧”改造、旧屋区改造、零星地块旧改、低效用地整治等“拆建”为主的工作,同时也积极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双修”、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等一系列以“修补”“提升”为主的城市更新实践,取得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亮点和成效,但也存在缺乏清晰的工作职责,没有专门机构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城市更新模式难以为继,项目投入和产出往往无法短期平衡,国家层面支撑城市更新的政策标准尚不完善等一些问题。

建议:一是加强城市更新立法。由国家层面出台城市更新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城市更新相关制度;支持各地成立城市更新机构,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文件,审议城市更新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审查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保障。从国家层面研究出台土地、建设、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全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财税方面,建议出台支持地方政府发行城市更新项目专项债券的相关办法与具体举措,成立城市更新基金,定向用于投资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给予城市更新相关税收优惠;在土地方面,建议支持经济特区、经济增长明显的城市加大城市更新土地政策先行先试;在建设标准方面,建议出台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标准规范,解决既有空间和建筑改造建设技术性问题。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大城市更新工作的统筹,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挥协调机制,负责城市更新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下,解放思想,加大创新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鼓励城市更新的规划、土地、建设、住房、资金等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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