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发挥香港法律所长 服务国家开放所需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会原会长彭韵僖一席谈

本报记者 陈建萍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4月30日   第 12 版)

4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重庆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并强调,要坚持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提高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沿线地区开发开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4月26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会原会长彭韵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以及唯一“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拥有独特的法律优势,可以在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助力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国两制”令香港拥有独特法律优势

彭韵僖曾于2018年担任香港律师会会长,并于2019及2020年连任,是香港律师会成立111年来的首位女性会长,谈起香港法律情况自然熟稔于心。“香港在1997年回归祖国后实施‘一国两制’,容许‘大陆法’和‘普通法’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中共存,令香港成为世界上唯一拥有真正英、汉双语普通法体系的司法管辖区,也是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彭韵僖告诉记者,内地承袭的是大陆法,又称为欧陆法系,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而普通法又称为英美法系,则以经典判例为依据,从某种程度来讲,更有利于融入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香港虽然地方小,但是法律成熟,拥有1.1万余名执业律师及1500余名来自31个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律师,其中不少是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人才。“法治一直是香港最大的优势之一,香港能够成为领先国际的商业和金融中心,很大程度基于成熟稳健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基建:包括司法独立受保障,法官的任命只按其司法及专业才能作出,法官审理案件时只按法律和证据,独立行事不受任何干涉。”

据悉,全球超过80%的地区采用大陆法或普通法。彭韵僖表示,凭借香港与发达国家法治体系和市场体系衔接紧密的普通法制度,以及香港法律界的珍贵国际经验与两大法系合作专长,令香港享有独特优势,可以扮演联通世界与祖国的桥梁角色,促进境内及境外的资本流动和投资。一方面,内地企业可以通过香港与海外资本市场衔接,作为出海的第一站;另一方面,中国内地也可以通过香港吸引外资。

携手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在刚刚公布的我国今年一季度宏观经济形势成绩单上,进出口规模历史同期首次突破10万亿元,内地企业正在完成从“走出去”到“全球化”的转型。彭韵僖表示,企业要“走出去”“走进去”,法律必须先“走出去”。“欧美国家企业在洽谈合作或投资项目时,从选择项目、合作投资的框架,以至实施过程的具体细节、对双方的利益保护等,均由法律开始。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己方及当地法规,设计好每个环节,才会推进项目。因为只有在有明文的法律支撑下,出现问题争端,才可享有法律带来的保障。”

彭韵僖谈到,内地虽有逾70万名律师,但有涉外经验及能力只有万余人,且在服务理念、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尚需学习借鉴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目前已有327名香港律师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随着大湾区香港律师持续增加,内地与香港律师间的合作及分享将有助加深对两地法律制度的互相了解,同时亦可建构协作平台,互相分享国际法及执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彭韵僖说,作为国家软实力的一部分,希望两地律师携手助力内地企业“拼船出海”,为内地企业海外投资和本地经营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作为执业律师,谈及当前“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实践,彭韵僖表示,有不少内地企业“走出去”的成功例子,亦有不少困难的个案。“‘一带一路’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周期长、资金量大,而不同国家使用的法律体系不同、法治状况参差,加上政治、宗教、民生水平等复杂因素,导致投资时存在不少无法预测的法律风险。”

彭韵僖举例说,比如因为对投资国家的劳工法及相关法例不熟悉,有内地企业以低价取得工程合约后,准备由国内输出劳工至当地履行合约,岂料投资国对聘用外劳比例有上限,同时有严格保障劳工权益的法例,导致人力成本远超预算,工程出现极大困难甚至烂尾收场。此外,有的中资企业法治观念相对薄弱,不了解、未严格遵从当地法律,甚至选择不合法手段取得投资合约,导致被当地起诉,投资损失惨重。最难避免的法律风险问题是,中资企业落实投资后,投资的对象国家,竟修改法例,投资方因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彭韵僖提醒,法治思维不足、忽略法律风险、未根据当地法规依法依规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已成为当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一大障碍。而香港在法律制度、司法独立、有公信力的律师体系和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优势,可以为内地企业“走出去”、国际化作出贡献。

由于不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均采用普通法制度,彭韵僖建议,我国企业可选择通过香港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在合约中以香港法律作为管辖法律,并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从而获得更熟悉普通法的香港律师协助。同时,我国企业可考虑在香港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善用香港法律人才,拓展国际机会。此外,内地企业还可选择香港律师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协助企业最高管理层建构并树立法治思维,鞭策企业做好法律风险管理。

仲裁机制助力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国家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这让彭韵僖感觉干劲十足。“内地企业向外投资大增时,一旦出现争议,如何解决?以仲裁及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和争议已成为全球大趋势,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的仲裁及调解服务已发展得非常成熟。”

2024年2月召开的《建立国际调解院公约》政府间谈判会议上,一致决定成立“国际调解院”,由中国担任调解院东道国,并决定在香港设立总部和秘书处,成为首个在香港设置总部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香港法律界非常感谢中央与多个国家同意将‘国际调解院’总部设在香港,‘国际调解院’将为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作出贡献,而总部落户香港,定会吸引争议各方、调解员、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到香港进行调解,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的中心地位,维护了香港的法治声誉。”彭韵僖说。

彭韵僖还表示,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状况复杂多元,不同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不同,在国家安全、反垄断、环境保护、劳工、税务以及行业限制等方面的规定迥异,相关法律还经常因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香港的司法与仲裁机制有助于协调法律冲突,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至今,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超过150个司法管辖区执行。”

在采访中,彭韵僖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经济机遇的主要来源,且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之际,内地企业一定要树立法治精神、提升法治思维,在政府、部门、企业、民众等不同层面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作为实行普通法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能与其他地区共同营造良好及廉洁法治环境,共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贸易体系和规则达至‘法联通’。”彭韵僖相信,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必将坚定信心,与内地携手,以香港所长服务国家所需,为国家及香港发展开创出全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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