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临终前救不救,能不能自己说了算?

——民革厦门市委会建议生前预嘱立法

本报记者 照宁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4月23日   第 12 版)

“前不久,我们接诊了一位40多岁的肝癌晚期患者。家属本想放弃手术,但因患者意识清醒,我们最终还是说服亲属,让患者在知晓病情的情况下,自己决定做不做手术。幸运的是,患者选择了手术且术后效果不错。”在谈到临终前的救治,患者能不能自己说了算的问题时,民革厦门市委会副主委、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周立新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但周立新也谈到,对于意识清醒的病人来说,还可自己做决定,可如果面对已经昏迷的患者,“救不救”的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中国人历来避讳谈论死亡,亲人一旦得了绝症,大部分亲属往往会选择隐瞒。而一旦到了生命末期,病人丧失表达意愿的能力后,决定权就完全交给了亲属。一个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昏迷病人或者无法治愈的重症患者,是否抢救,采取何种救治措施,救治到什么程度,维持多久……类似问题在医疗实践中常常困扰着医生与患者亲属,不仅让双方难于抉择,还经常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对此,民革厦门市委会开展调研后提出,可以通过生前预嘱立法来解决此问题。

生前预嘱指的是人们在意识清醒时签署的、确认自己未来如若遇到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采取哪种医疗治疗方案的意愿指示文件。周立新介绍说,2013年,我国第一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2023年1月,深圳市率先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纳入地方性法规。不过,在国家层面,生前预嘱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有调查数据显示,如果患上无法医治的疾病,超过六成的年轻人会选择坚持让家人接受包括创伤性抢救在内的治疗方法,直到生命最后一刻。如果生前预嘱立法,可以使患者本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减轻患者家属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减少甚至避免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从源头上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减轻国家医保负担和财政支出;也可以使人们逐步转变人生观念,正确面对疾病与生死问题。“可见,生前预嘱立法既有可行性、必要性,也有重要意义。”周立新说。

为此,民革厦门市委会建议,生前预嘱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要或者不要什么医疗服务,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希望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及使用的时间;希望别人如何对待自己,使用或者不使用缓解性、支持性医疗照护等;想让自己的近亲属知道什么;希望谁来帮助自己;禁止或者允许死后进行器官捐献;其他与临终医疗决定(医疗指示)有关的问题;发生医疗纠纷时的处理;明确患者处于生命末期状态的判定标准和判定主体,不是自己认为或者是别人认为,而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医学判断;生前预嘱应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并公证;规范生前预嘱的保存、变更、撤销程序;强化对生前预嘱实施的审查与监督;明确患者、医护人员、患者家属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

民革厦门市委会认为,生前预嘱立法后,临终抢救及维护等不再由患者亲属决定,而由患者本人提前决定,恪守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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