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教育在线

法治教育的对象绝不只是未成年人

本报记者 徐艳红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4月10日   第 09 版)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回想3月中旬案发之初,网友们义愤填膺地强烈要求判三名嫌疑人死刑,在听到法律专业人士断言,不可能判死刑,最多会是无期徒刑时,听到网上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保护善良的未成年人,而不应该保护这样的恶魔。”请回想下,您说过这话吗?您听到别人说过这话吗?

我相信,回答“是”的不在少数。本期我们讨论的话题本是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但法治教育需要普及的对象不应只是未成年人,而是全社会全民,法治教育任重道远。

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在网上发文、发视频痛斥谴责这三个涉罪未成年人、要求严惩判死刑的网友确实很有正义感,必须为他们点赞。他们自认为很懂法,一上来就引章据典地搬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让人感觉是位行家。可实则呢,引用的法律却是风马牛不相及,因为这三个孩子判不了死刑跟未成年人保护法没什么关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所有未成年人,这三个犯罪嫌疑人确实是恶魔,但他们也是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有一次听过一位法律人士在谈及家庭财富传承时的玩笑话,“法律没有人性”。说出这话的缘由是他谈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财产继承权。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的婚姻关系虽不合法,可能在道德层面还会受到谴责,他是站在婚生子女的角度,说出了“法律没人性”的戏谑语。殊不知,他所举的例子恰恰说明法律是有人性的,会无差别地同等保护每一位未成年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不能因为个人情感或私利而改变。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的“无情”是指法律标准的统一,不能区别对待,不能通融,不能讲“情面”。

再看这三位涉罪未成年人,他们有预谋地杀害同学,手段残忍到令人发指,但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的隐私权、肖像权、辩护权等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说这三个孩子是否判死刑跟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冲突,因为未保法是要求全社会从“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保法就是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所说的“软法”,这类法律多是引导性和倡导性的,而决定这三个恶魔“生还是死”的法律条款,是刑法这部“硬法”的第17条之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第37条规定:不得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执行死刑或终身监禁而不设释放可能性。因此这三名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这样说来,显然大家“痛恨”错了法律条款,这也是十三届武汉市政协委员李春生律师为什么会说,“对构成犯罪和本案这样的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嫌疑人来说,应该会依照我国刑法给予刑罚处罚,而不是依照未保法处理。说未保法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法,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既不是事实,也误导群众”的原因所在。

人犯了法就没有任何合法权益了?自然不是,我们知道,即使是判了死刑的犯人依然享有辩护、会见近亲属、立遗嘱、捐献器官等权利。法律还规定,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即使当场抓住的现行犯也是如此。这就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理性的,不是感性的;法律是有温度的,不是没有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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