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帅)《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内容,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根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调查评估、实地察访、教育帮扶、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关系修复等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此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规定》表示,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乡镇(街道)社工站等平台作用,扶持培育社区矫正类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教育帮扶服务。河北省有关部门应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并推动落实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