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近期在云南调研时强调,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努力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的、各民族群众广泛参与的、创造性地开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历程。早在70年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召开第一次民族团结模范代表会议,在全国最早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改革开放后,全国各民族地区逐步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有些自治区还设立了“民族团结月”。1988年第一次全国民族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首次由国家层面提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固定下来。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正式被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法定活动,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各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出台颁布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发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等。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更加广泛而深入,各地争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总结推动经验和做法,逐步完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着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各级党委政府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以“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为平台,始终把民族团结作为生命线工程,在抓发展、保生态、惠民生中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开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一是依法依规全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地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进步重要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对民族团结进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等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和计划;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建设条例,充分将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要求上来,有力地促进了各族群众的深度融合。这些条例的发布开启了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新征程。
二是打造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阵地与品牌。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中,各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以社区(村委会)、学校、企业、部队等作为主要阵地,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着力点放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在提升各民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丰富品牌内涵,确定品牌定位。例如,西藏自治区妇联深化“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等巾帼建功系列活动,申报命名全国级“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巾帼脱贫示范基地”、创建自治区级巾帼示范基地等近百个,示范基地已成为引领全区各族妇女创新发展、共同致富的西藏特色品牌阵地,深度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
三是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各地始终把宣传教育活动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团结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平台、科普教育阵地作用,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推广的多渠道、全方位、广覆盖,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进“五个认同”,增强“三个离不开”,增进各族群众友谊,凝聚向亲、向善、向上的正能量。注重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阐释和现实实践故事的叙述,从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为新时代各民族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提供重要的支撑,从而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扎实有效。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党和国家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立足国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随着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不断涌现出不同级别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区,这些创建区的建设和模范的表彰对深化民族三交、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而形成党的民族工作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