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力量显著壮大,科技创新活力不断激发,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上升至第11位,但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需要更好发挥,配套改革亟待加速推进。建议:
尽快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决策的机制。建立国家科技创新咨询制度,邀请创新企业家、风险投资家定期参与制定国家科技规划、确立重大科技攻关方向等,提升企业在科技项目形成、组织和资金配置等方面的参与度。
研究制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的主体、研发投入的主体、创新活动的主体、成果应用的主体。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产学研合作、收益分配、科技人员薪酬及流动等方面的主体作用。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立项制度。政府对产业科技项目主要实行“跟随战略”,即以企业立项为主,政府进行奖补和资助。探索实施科技型骨干企业“白名单”制度,由国家长期稳定投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骨干企业牵头的科技项目。
建立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财税政策。进一步丰富税费支持方式,将人员工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税收激励政策形式,提高政策针对性,如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及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对科技人员的高收入给予一定税收优惠等。
打造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创新联合体。强化科技领军企业主导产学研的协同机制,对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及其科研项目,给予创新资源、财政资金、人才政策等支持。将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作为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企业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激发科创板、创新板活力,鼓励探索更多支持科技创新的特殊交易产品。鼓励发展担保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等,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