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主监督工作,指出:“能听意见、敢听意见特别是勇于接受批评、改进工作,是有信心、有力量的表现。”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出战略部署,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对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完善制度机制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正确处理好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重大关系。
正确处理好监督和协商的关系。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新时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意见》明确提出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深刻揭示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本质和优势。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是协商式监督的重要原则。在加强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建设中,要自觉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形成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的功能优势,在监督中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必须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由党委批准后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执行力。新修订的政协章程明确把民主监督的重要议题,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这将有助于形成深入协商议政、强化监督助推落实相互促进、同频共振的正向反馈机制。
正确处理好共性和个性的关系。监督是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各类监督形式共同发挥着治理功能。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要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要求,把握好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把握好监督工作的普遍规律,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有效衔接、协调配合,形成民主监督的强大合力,更好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为我国独有的监督方式,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具有协商性、合作性、参与性、非强制性等显著特点,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要准确把握个性特点,从制度机制上体现差异性、增强操作性、突出实效性,全方位彰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独特独有独到的优势。
正确处理好过程和结果的关系。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要在完善制度机制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坚持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并重、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统一,拓展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空间,丰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实践。要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权益保障、舆论宣传等制度机制,聚焦党政所急、群众所盼、发展所需,监在“点子上”、督到“关键处”,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过程真正成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成为汇聚力量、促进发展的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关键在于使民主监督中提出的真知灼见都能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治理上来。要深入落实《意见》要求,切实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严肃性,使监督意见的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成为监督评价的重要内容。
正确处理好守正和创新的关系。中共二十大报告擘画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是人民政协必须始终恪守的根本政治原则,也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始终坚守的最大政治共识。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要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更好体现协商式监督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确保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本文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广西研究基地课题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