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君 邓可人
当前,双职工夫妻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带娃是个普遍难题,双方父母往往成为抚养孙子女的主力军。网上流行一段子:“带孙烦,带孙难,带孙不能出去玩;带孙苦,带孙累,带孙还没辛苦费”。三代同堂如若相处和睦固然是件好事,然而,近年来,老人起诉儿女主张带孙费的案件却屡见不鲜。
基本案情:
王某和张某于2015年结婚。丈夫张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王某为初婚。二人婚后又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全职在家照顾孩子。然而,再婚家庭经营起来并不容易,二人年龄差距较大、成长背景不同,双方在张某与前妻的孩子的抚养、婆媳关系的处理、生活习惯等问题上时常产生摩擦,感情慢慢变淡甚至恶化,最终闹起了离婚。由于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方面产生了较大争议。最终张某选择起诉离婚。
王某为争夺抚养权,外出找了份工作。孙子就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轮流帮忙照顾。岳父老王为了带孙还辞去了工作,专程从老家来北京。带孙期间,老王跟女婿依旧小矛盾不断。张某觉得小孙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得很好,老王在这儿提供的帮助不大,不太愿意让岳父带孙。可王某坚持让老王留下。
最终,王某和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两人也同意财产判决结果。可老王左思右想有些气不过,觉得自己放弃工作来北京帮着带孙子,可前女婿不但不知道感恩,还经常不尊重自己的劳动。于是老王一纸诉状把前女婿告上法庭,主张自女儿女婿开始诉讼离婚一年以来的带孙费1万元。张某辩称,双方并未就带孙行为进行约定,带孙是老王的自愿行为。老王虽然偶尔做家务,接送孩子,但次数有限,大部分时间还是由夫妻二人接送,而且孩子爷爷奶奶提供了更大的帮助。自己也明确说过不需要老王带孙子,况且老王在带孙期间也没实际产生费用,因此不同意对老王进行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老王提供带孙行为的性质判断。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为孙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依据民法典第1058条、第1067条、第1074条之规定,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仅在父母去世或无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应承担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第二,老王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双方均明确陈述没有关于带孙费、劳务费、家务费的约定,老王并未就其带孙的行为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与子女达成提供劳动的书面协议,故法院认定老王的带孙行为为劳务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老王的带孙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老王确实就带孙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他为张某提供了管理行为、带来收益,故老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但是,本案中老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遭受了损失,故其主张带孙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老人带孙是他基于血缘亲子关系、伦理常情对子女的一种精神和劳动的双重付出,然而,很多年轻人会将这种付出视为理所当然,但不能否认老年人的付出和劳务并非法定义务,本质是一种牺牲和服务,客观上也减损了老年人的健康、精力、金钱以及他们追求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自由。很多老人为此更是要承受夫妻双方两地分居的痛苦。
老年人在付出之后,向其子女主张带孙费不仅具有情理上的合理性,也具有法律依据,是老年人应有的权利。本案中,虽然老王的诉请没有获得支持,但是法官认可老人为子女带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老人因带孙产生必要费用的,可以请求子女予以支付;因带孙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子女给予适当的补偿。
“万爱千恩百苦,疼我孰知父母?”作为年轻一代,应认识到父母为自己带娃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出于情分和爱,年轻人应尊重和包容父母,理解父母的不易,时常感恩、时常关怀。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