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已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是刑法的一个罪名,为一个罪单独立法,足见该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和民众的危害程度之大。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曾在2022年9月初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达8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更重,打击难度更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人民法院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表示,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与传统诈骗不同,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并不与受骗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电信网络手段与受骗者远程交流,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欺骗性,从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侦破难、取证难、资金查控难的困境,如果无法在第一时间紧急止付或账户冻结,被害人的损失一般很难挽回。
以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法规定较为分散,存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精准打击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不能仅立足于事后打击惩治,更应重视源头预防,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在这一背景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应运而生。
“帮信”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重要“帮凶”
帮信罪有着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之称。
据最高法介绍,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6.7万件,10.2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3万件,2.7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202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3.9万件,6.8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300余件,480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那么,什么是“帮信罪”?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魏晓田解释说,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罪名。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简单来说,“帮信”行为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帮信”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不仅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且往往收取、藏匿赃款,加大了公安追查难度。帮信罪的发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第三位高发的刑事犯罪类型。
魏晓田介绍了两起北京一中院宣判的帮信罪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金国”的人,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不上征信的网贷,还介绍一个兼职,李某只需办理银行卡、手机卡、U盾,交给对方使用两三个月就会得到数万元的好处费。李某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洗钱等不法用途,为获取不法利益他还是将其实名办理的6张银行卡及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李某的银行卡最终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北京一中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和银行卡是最常见的帮信罪行为。诈骗分子在收到赃款时,为确保安全,需要先进行“跑分”洗钱,将赃款层层转账分流,最终实现将赃款洗白、占有的目的。在洗钱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有不少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人”,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
除出售“两卡”外,魏晓田说,还有一种以“技术中立”为借口的帮信罪也应引起重视。比如,被告人周某等37人均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软件的技术背景。周某等人明知公司的多名客户利用信息网络搭建赌博网站、淫秽网站,仍参与公司运营、为公司客户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2013年以来,该公司共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人民币7000余万元,收取淫秽网站服务费人民币6000余万元。北京一中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周某等37人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魏晓田说,帮信罪中具有高学历、信息网络技术能力等背景的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这类行为人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实则利用帮信行为提高上游犯罪的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沦为犯罪的“技术助攻”。
魏晓田提醒,帮信罪的行为人往往因为贪图蝇头小利、抱有侥幸心理沦为犯罪的帮凶。为遏制电信网络犯罪泛滥,必须要剪除作为犯罪“枝”“叶”的帮信行为。比如,要妥善保管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妥善使用个人支付账号,拒绝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出售;不要轻信“挣快钱”“小本高利”的兼职工作,对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等兼职要仔细甄别。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停止兼职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类重要‘帮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陈攀说,从涉案被告人的年龄来看,80后、90后被告人占比近90%,18周岁至28周岁被告人占比超过55%。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刚毕业大学生涉案,令人十分痛惜。
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要形成合力
刘德良表示,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时代特征很明显的技术手段的犯罪。10多年前,诈骗主要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完成,那时罪名叫电信诈骗。如今,除了电话还有网络。但不管怎样,诈骗成功往往需要具备几个因素:一是诈骗手段的欺骗性;二是受害人的防范意识不够;三是银行成功转账后难以追查取向。在这三个因素中,核心是加强和提高每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在身份识别上,电信运营商和支付机构可以有所作为,但其作为到底应该多大,则取决于法律责任规制;在资金转移问题上,支付机构监管义务的设定至关重要。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对公众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这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和根本;另一方面,要强化网络和电信运营商、支付机构的监管义务与法律责任,可在司法解释上再予以明确和细化,用法律条文规范银行在开立账户、人证核验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堵塞银行及网络支付的漏洞。
“如此,网络和电信运营商、支付机构才有动力在技术手段方面下大力气,增强身份识别的验证义务。毕竟,网络诈骗是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可以一变再变,但最终还是要通过网络和电信以及支付系统来完成。”刘德良最后表示,只有切实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形成防范打击的合力,才能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精准严厉打击,从源头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