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10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妇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妇保法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条、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有评论人士指出,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又一次“大修”,是我国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进展。那么,“大修”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将如何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记者为此采访了数位法律界专业人士,跟随他们的视角来深入了解这部法律。
针对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的另一个身份是湖北省妇联兼职副主席,她还是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妇女十二大代表。每年两会期间,她都会提交和妇女权益相关的提案,引起各方关注。
谢文敏长期致力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她说,此次新妇保法亮点颇多,针对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都作出了积极回应。
她尤为关注三孩政策出台后,妇女在劳动用工方面是否会受到歧视。新妇保法第43条、48条、74条、83条,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谢文敏表示,在法律严格的监督下,用人单位需要审视自己的招聘录用、用人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根据新妇保法的要求进行合规调整,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自“铁链女”事件曝光后,拐卖妇女问题再次引起民众热议。谢文敏说,新妇保法对强化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解救被拐妇女中的法律责任,协助被拐妇女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等诸多问题予以回应。如通过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强化妇联职责等多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新妇保法第24条、88条,强调各级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解决基层执法与区域治理中的问题。同时,妇联积极介入和救助,共同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
此外,新妇保法从司法角度更好地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如第66条,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67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认定一直是个难点。谢文敏说,不少女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被财产转移”“被负债”的法律纠纷。新妇保法从预防角度保障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底线》中的李芳凝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场性骚扰案。面对同事全志鹏有意无意地动手动脚,自说自话地暧昧挑逗,李芳凝最初选择了隐忍,但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最终,李芳凝鼓起勇气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虽然过程曲折,历尽艰辛,但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全志鹏构成了性骚扰,支持了李芳凝的诉讼请求。
全国青联委员、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向东是河北省唐山市妇代会执委、唐山市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唐山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问及她关注新妇保法哪个方面的问题,她一下子就想到了职场性骚扰,想到了李芳凝。
向东认为,新妇保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向东表示,职场性骚扰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人格尊严,也关乎和谐文明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氛围。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密闭的工作场所,容易导致利用这种关系和场所发生性骚扰,并且给劳动者特别是女性维权带来压力。也正因为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工作环境、人员管理等方面与职场性骚扰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才应该在反职场性骚扰方面被赋予更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实际上,2005年颁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2012年颁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010条进一步对性骚扰作了界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而本次新版妇保法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修订,对学校、单位等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细化了义务、夯实了责任,使得民法典第1010条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向东表示,“可以说,我国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立法,从原来宣示性、倡导性的条文,发展到细致清晰的配套制度和执行机制,逐步形成了有机结合的反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外延扩大到包含婚恋交友的范畴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杨杨是家事法方面的专业律师,承办过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他一直关注着妇保法的修订进程。
杨杨说,新妇保法他最关注的是新增加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条款。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杨杨说,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强制措施,任何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禁止其实施暴力、禁止骚扰跟踪、责令其搬出住所等。如果施暴者不知悔改,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则会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震慑和警示施暴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重复发生,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事实上,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就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虽不是家庭成员,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离异后仍共同生活的人员,也纳入了保护范畴。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近年来,因恋爱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呈现递增趋势。例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妇女遭遇被持续纠缠、骚扰,甚至被泄露、传播隐私之类的现实危险时,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杨杨解释,而新妇保法的亮点之一则在于,其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意味着,新妇保法扩大了对妇女人身权益的保障范围,将关注的视野延伸、拓宽,无论是家庭婚姻的稳定关系,还是恋爱交友等亲密关系;无论是打骂冻饿的粗暴之为,还是龌龊卑污的小人之举;无论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还是确已存在的现实危险……都纳入保护范畴之中。
杨杨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不断完善,回应了公众长期以来的呼吁和期待,可在保障妇女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方面发挥重要意义。他相信新妇保法正式施行后,会在更多方面、更广维度上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